婚姻發生問題,可以選擇先透過法院調解!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發生問題時選擇先透過法院調解,有幾項實質好處,其一,程序上比起直接訴訟更快速且具彈性,當事人可以在非對抗性的環境下陳述需求、表達立場,避免訴訟中激化衝突;其二,調解成立的內容具有法律拘束力,且可直接執行,對財產分配、扶養費支付等事務提供保障;其三,若調解未成立仍可進入訴訟程序,不影響日後權利行使;其四,調解程序中可以同步處理多項婚姻相關爭議,整合解決避免重複訴訟;其五,透過法院與調解委員的中立角色,能幫助雙方跳脫情緒對立,以理性態度討論具體解決方案;其六,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會特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確保協議內容不損害其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感情不免發生漸漸淡化,更常為生活的小細節發生衝突,這樣生活應該如何解決,對於這個問題,除忍受外,找人進行婚姻諮商似乎也是好方法,但是畢竟不是每個人有這種資源與認知,而另一半也不見得同意配合諮商,「難道這樣真要離婚嗎?」一般來說,婚姻間小破綻,不是一定離得成,這時雙方是否可以先談一下分居,而分居也是要談判,對方也不見得要談,這時的僵局,讓人難以忍受,這時總是要思考法律上解決方式。


但分居已經一陣子,但時間還是不夠久,對方也不來復和,更未見對方提出離婚請求,而雙方協議離職進度也不見進展,這時候到底要怎麼辦,難道祇能慢慢等,否則現在法官也不見得會判離,這時候,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看看,或許一方面對方收到法院的公文函,促使雙方開始認真思考婚姻的解決方式,而調解離婚?通常在案件所需的證據不足時,尤其,如離婚、同居案件,離婚事由不明確、沒有離婚事由的證據,律師都會建議當事人試試看聲請調解,因為調解筆錄相當於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關於扶養費、財產等事項相對於協議離婚,會比較有保障,不用再透過訴訟去請求。而訴請同居,亦係促請對方思索在一起是否有必要,雙方是否可以找出婚姻關係最終解決方式,協調最佳方式。
 

婚姻關係中若因感情逐漸淡化或生活瑣事引發爭執,雙方無法自行化解時,並非唯一的選擇就是立即訴請離婚,法律上其實提供先行透過法院調解的途徑,讓雙方在司法的引導下探討婚姻的未來方向,民法第1052條之1明文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法院並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調解離婚是一種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方式,與訴訟離婚相比程序相對簡便,也比自行簽署協議離婚更具保障,特別是在涉及扶養費、財產分配、探視權等權利義務事項時,調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日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透過另行訴訟請求履行。

 

實務上若當事人尚未備妥足以證明離婚事由的證據,或離婚事由本身不夠明確、爭點不明時,律師往往會建議先聲請法院調解,除有助於促成和解,也能藉由法院通知促使對方正視婚姻問題,開始認真思考解決方式,甚至在尚未決定是否離婚的情況下,也可藉由調解處理同居、分居、財產分配或子女教養等爭議,進一步觀察雙方態度與可能的共識。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丁類事件外,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涉及公示送達或國外送達者除外;此外,即使是丁類事件,法律亦允許當事人在訴訟前聲請調解。

 

第24條明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其身分地位的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顯示立法對子女最佳利益的高度重視。

 

第30條規範,家事事件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事項,經雙方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其中離婚與終止收養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表明合意方得成立,調解一旦成立,效力與確定裁判相同,並由法院依職權通知相關機關辦理登記,當事人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這對於經濟上有顧慮的當事人而言亦是附加誘因。

 

家事調解委員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具備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或相關經驗,依第32條規定由司法院就其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作成規範,調解程序除家事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調解程序,確保程序中立與公正。

 

當雙方對不得處分事項的解決意向已甚接近或對事實無爭執時,依第33條可合意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在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意見、家事調查官報告,並依職權調查必要事實與證據,並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當事人如聲請辯論,法院應予准許,裁定須附理由,並得為抗告,抗告中原則停止執行,抗告法院的裁定亦準用同樣規範,最終確定裁定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可再審或由第三人聲請撤銷。

 

第36條規定,對得處分事項調解不成立而符合特定情形者,例如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合意聲請與不得處分之牽連或附帶事項一併裁定、雙方意向已接近僅對附帶事項有爭執且法院認有統合處理必要者,法院得參酌調解委員意見平衡權益後為適當裁定。

 

實務中,許多婚姻糾紛在進入法院調解後,透過第三方專業意見與中介,雙方反而找到共存或和平分手的途徑,即使最終仍選擇離婚,也能在財產、子女撫養等安排上減少爭執與訴訟成本,因此在面對婚姻危機時,法院調解不僅是法律上的選項,更是化解衝突、平衡權益的重要機制。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調解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1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法第24條=家事事件法第30條=家事事件法第32條=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家事事件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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