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不可以調解?離婚調解如何進行?離婚調解時應該注意什麼?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調解是離婚制度中一條兼具彈性與保障的路徑,不論是直接聲請調解離婚,還是作為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其價值在於透過法院及專業調解委員的協助,提供雙方一個理性溝通的平台,在避免對立、節省成本與時間的同時,讓離婚附隨的各項法律關係獲得一次性妥善處理,對於希望平和結束婚姻或降低對家庭與子女衝擊的當事人而言,離婚調解確實是值得優先考慮的選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當然可以調解,而且離婚調解是介於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之間的一條重要途徑,對許多夫妻而言甚至是更佳選擇,因為它既保留了雙方自主協議的彈性,也引入法院及家事調解委員的中立協助與法律保障,在很多情況下能夠避免訴訟的對立與長時間消耗,在法律性質上,離婚調解屬於家事事件法所規範的強制調解案件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丁類事件外,家事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離婚案件正屬此類,因此即使當事人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會先排定調解期日,在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下才會進入實質審理與裁判階段,實務上許多人不了解這個流程,起訴後第一次接到法院通知往往是調解期日而非正式的言詞辯論期日,這是程序上的必經步驟,無需感到驚訝。

 

婚姻關係中若因感情逐漸淡化或生活瑣事引發爭執,雙方無法自行化解時,並非唯一的選擇就是立即訴請離婚,法律上其實提供先行透過法院調解的途徑,讓雙方在司法的引導下探討婚姻的未來方向,民法第1052條之1明文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法院並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調解離婚是一種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方式,與訴訟離婚相比程序相對簡便,也比自行簽署協議離婚更具保障,特別是在涉及扶養費、財產分配、探視權等權利義務事項時,調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日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透過另行訴訟請求履行。

 

離婚調解的進行方式通常由一至兩位家事調解委員主持,調解委員多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背景或豐富的社會經驗,並且必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與尊重多元文化的素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2條的規定由司法院加以管理、考核與聘任,在部分法院也可能由法官親自擔任調解人,調解的重點在於協助雙方找出爭議核心並引導討論可行方案,離婚案件常見爭點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扶養費數額與支付方式、探視權安排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共同財產分割等,調解委員會以中立立場提出建議,促成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合意,一旦達成協議,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由雙方簽名確認。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具有同一效力,關於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表明合意,調解筆錄成立後,不論是關於婚姻關係消滅本身,或附隨的財產與扶養約定,都具有強制執行力,日後如有一方違反約定,另一方可持調解筆錄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另行訴訟,這是相較於私下協議離婚的重要保障,因為協議離婚書如未經公證,對於財產、扶養等約定在一方不履行時往往需再提起訴訟才能強制履行。調解筆錄成立後,離婚的戶政登記程序也相對簡便,任何一方均可單獨持筆錄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無需雙方同時到場辦理,即可完成婚姻關係的法律消滅,法院並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因此程序上對雙方而言負擔較低,情感上也較不會有正面衝突。

 

若雙方在調解中無法達成共識,法院將製作調解不成立筆錄,案件即進入離婚訴訟程序,由法官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離婚事由進行審理裁判,然而,即便進入訴訟階段,離婚案件仍隨時保有回到調解桌上的可能性,家事事件法允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認為雙方仍有協商空間,可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將案件移付調解,由調解委員再行協助,這種「回頭調解」的情況在實務上並不少見,尤其是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經歷舉證、辯論後對案情有了更清楚的認知。

 

例如對財產分配結果的預期修正,或考量到訴訟耗時費力、對子女影響負面等因素,原本對立的立場可能因此鬆動,更容易在調解中達成共識。進行離婚調解時有幾點需要特別注意,首先是應充分準備,包含對自身訴求項目的明確列舉、可讓步的範圍與底線、相關財產與收入支出的資料、子女現況與需求等,因為調解是雙方協商過程,準備越充分越能有效表達自身立場並爭取權益。

 

其次是應保持理性與溝通意願,調解不同於訴訟,目的並非單方面說服調解委員裁判支持自己,而是雙方互相讓步以達成可執行的協議,因此過度情緒化或堅持零讓步都可能導致調解破裂,第三是要清楚瞭解調解成立後的法律效果,特別是調解筆錄的拘束力與執行力,簽名確認前應逐條閱讀內容,如有不明確或可能引發爭議的用詞應立即提出修正,避免日後履行時產生歧義,第四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安排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依家事事件法第24條,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安排需兼顧子女成長需要與雙方的實際能力,最後是應注意調解程序的中立性與公平性,雖然調解委員為中立第三人,但當事人若對調解程序有疑慮,可以提出意見或更換調解委員,確保整個過程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調解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1條=民法第1052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法第24條=家事事件法第30條=家事事件法第32條=家事事件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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