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調解庭一定要出席嗎?離婚的時候關於子女和財產的安排,我要注意什麼事?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調解庭雖然不是強制你必須出席,但從程序效率與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親自出席能爭取在一次程序中解決離婚、子女監護與扶養、財產分配、精神賠償與贍養費等所有爭議,並讓協議內容直接具備執行力,避免冗長的訴訟與重複爭議;在子女安排上要以最佳利益為原則,兼顧監護、扶養與探視三大面向;在財產分配上要精算可分配財產與債務,並評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是否有利於自己,最後在有過失離婚或經濟困境時,記得主張精神賠償與贍養費,以全方位保障離婚後的生活與權益。

 

律師回答:

婚姻關係中若因感情逐漸淡化或生活瑣事引發爭執,雙方無法自行化解時,並非唯一的選擇就是立即訴請離婚,法律上其實提供先行透過法院調解的途徑,讓雙方在司法的引導下探討婚姻的未來方向,民法第1052條之1明文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法院並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調解離婚是一種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方式,與訴訟離婚相比程序相對簡便,也比自行簽署協議離婚更具保障,特別是在涉及扶養費、財產分配、探視權等權利義務事項時,調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日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透過另行訴訟請求履行。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案件中是否一定要出席調解庭,必須先了解現行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大部分向法院請求裁判的家事事件,包括離婚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範圍,也就是說,法院在正式審理前,會先排定調解程序,讓雙方在調解委員或法官的主持下嘗試協商解決,調解筆錄一旦成立,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因此雖然法律並沒有處罰當事人不到場,但如果你完全不出席,法院只能記錄為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進入訴訟程序,不僅延長處理時間,雙方也失去透過調解一次解決包括離婚、子女、財產等爭議的機會,因此,若雙方對部分或全部請求事項已有共識,或者預料對方有可能同意,出席調解庭往往是一條更快速且成本較低的途徑,甚至在情感衝突強烈的案件中,透過第三方中立角色引導溝通,也有可能促成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的成立。

 

至於離婚時關於子女和財產的安排,依民法規定,協議離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書面離婚協議書、兩名以上證人簽名,以及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缺一不可,否則離婚不生效力,因此即使雙方簽了協議書,但沒有登記,法律上仍然是夫妻。

 

針對子女的部分,離婚時應一併約定親權行使(監護權)歸屬、扶養費金額與支付方式、探視權安排,民法強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除非有虐待、疏忽或其他足以危害子女福祉的情況,原則上應給予雙方都能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機會,探視方式可以彈性規劃為定期、長期、臨時或視訊等多種型態,而扶養費的計算通常會考量雙方經濟能力與子女實際需要,並且可以要求定期給付以確保穩定生活。

 

至於財產部分,應特別注意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限制,婚前取得的財產、婚後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專屬於一方的勞務所得等確定屬於一方的財產均不得請求分配,只有屬於夫妻共有或歸屬不明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後,才可計入分配基礎,若計算結果顯示對方淨財產少於或接近零,甚至債務大於財產,那麼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反而沒有實際利益,甚至可能導致自己需分擔債務,因此在聲請前應先審慎評估。

 

此外,如果離婚是因對方有過失,例如家庭暴力、通姦或重大侮辱等事由,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多寡則需依證據與情節由法院裁量;若離婚後生活陷於困境,還可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對方長期不負擔家用,特別是子女的生活與教育費用,還可以主張這部分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通常計算為你替對方分擔的費用比例,約為一半。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調解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1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6條=民法第1057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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