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主要針對何內容?
問題摘要
離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主導,依序釐清四大重點。首先確認雙方是否同意離婚,若無共識,其餘事項將無從討論;若雙方同意,則進一步協商子女監護與探視安排,確定由誰擔任主要監護人及探視時間方式。接著,依雙方經濟狀況協議扶養費金額與支付方式。最後討論夫妻財產分配,若雙方無財產糾紛或同意放棄其他民事請求,可於調解書中載明;若財產複雜但急於離婚者,可保留財產部分另案訴訟,惟應留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時效僅二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調解程序是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的必要前置程序,尤其在裁判離婚訴訟開始前,法院會依職權先行調解,以期雙方能以和平協商的方式處理婚姻解消及相關事務,避免訴訟所帶來的對立與傷害。
離婚調解之重點,主要圍繞在四個核心事項:離婚意願、子女監護及探視、扶養費安排與夫妻財產分配。
確認雙方離婚意願
首先,最重要的前提是雙方是否確實具有離婚意願,若其中一方尚無離婚決心或情緒尚未調適,則無法進入後續子女及財產協議之討論。因此,調解委員會通常會先與雙方個別晤談,了解雙方情感裂痕的程度,嘗試勸和或說服尚有遲疑的一方,導入「婚姻已終結但親職永續」的概念,或以合作父母之責任為出發點,協助其理性面對婚姻解體的現實與子女最佳利益之安排。
解決小孩監護、探視的問題
若雙方均同意離婚,則調解程序進入第二階段,即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與探視協議。此時,調解重點包括決定是由一方單獨監護或由雙方共同監護。實務上,法院多鼓勵雙方就子女實際生活安排與成長環境之穩定性做出最有利的決定,而非拘泥於形式的監護權爭奪。
若採一方單獨監護,則需約定非監護方的定期探視安排,探視時間可細至平日、假日、寒暑假、生日、過年等節日,方式也可彈性如定點會面、接送或電話、視訊聯繫等,務求在子女權益與父母親情間取得平衡。
扶養費的協議安排
第三階段是扶養費的協議安排,依據民法第1055-1條,非同住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仍負扶養義務,調解委員通常會引導雙方依子女實際生活所需與雙方經濟能力評估扶養費數額,常見方法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家庭收支統計、子女就學及生活費開支,再綜合考量支付方薪資、負擔能力及子女人數,約定每月定額給付至子女成年為止,或達成其他適當安排。
此外,亦可約定扶養費的調整機制,如每年隨物價指數調整,或於重大變故時協議重新調整。
處理夫妻財產分配問題
最後,調解程序會處理夫妻財產分配問題,若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清楚、無重大爭議,或互不追討,則可在調解書中約定相互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避免日後爭執。但若其中一方主張應分配對方財產,雙方則可約定具體金額與支付方式,作為調解條款直接載明於筆錄中,具法律效力。
實務中也常見夫妻財產過於複雜或對金錢尚有爭議,雙方不願即時協議分配者,此時可先完成離婚調解,將財產部分保留日後另案訴訟處理,惟須注意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婚姻關係消滅時起,二年內未行使即喪失權利,應特別提醒當事人謹慎規劃權利行使時點。
整體而言,法院進行離婚調解之程序架構完整,先釐清雙方離婚意願,再逐項協議與子女、經濟與財產相關的法律責任與實務安排,以調解筆錄定型化文字記錄各項協議,筆錄一經雙方簽名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障當事人未來權利履行。離婚調解有其柔性處理與高效率之優點,對於雙方仍保有基本溝通意願者,係實踐婚姻解消之最佳方式。
調解筆錄依法等同確定判決,雙方可持此辦理戶政登記完成離婚,並無需再經訴訟程序,惟離婚登記為離婚生效的要件,務必記得於法院調解成立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最後提醒,若雙方僅在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則其性質仍屬協議離婚,不具法院調解之法律效力,應特別注意筆錄效力之差異與適用條件。離婚調解除可迅速解決婚姻爭端外,亦有助當事人在理性氛圍中面對離異、重新規劃未來,實為符合現代家庭法趨勢之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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