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又不是世界末日,關於離婚,上法院前能先做的事?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父母仍須依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繼續提供相應扶養,直至子女成年或具備自立生活能力為止,這項規定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變動後,仍可獲得穩定生活支持與妥善照顧,不致因父母感情問題而影響成長權益。因此,在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中,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探視、扶養與姓氏安排,均必須以子女最大利益為最高原則,父母應理性溝通、務實規劃,避免將子女捲入衝突,同時也要理解法院擁有隨時調整相關約定的權限,以因應子女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變化與需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雖然象徵著一段婚姻關係的結束,但並不是世界末日,更不是唯一必須透過法院判決才能完成的程序,事實上,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的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可以自行以書面為之,並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就是所謂的「協議離婚」,是一種不必走上訴訟、程序相對輕鬆且能保有更多自主性的方式,在正式進入法院程序之前,雙方其實完全可以選擇先透過溝通、協商來完成離婚,尤其是雙方都已經有離婚共識,只是需要把與子女、財產、贍養費等相關事項談清楚並落實於書面時,協議離婚往往比訴訟離婚更節省時間、金錢與情緒成本,但在進行協議離婚前,必須針對幾個核心問題作好規劃與書面約定。

 

首先是子女的監護與親權行使方式,依民法規定,父母離婚時應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作出約定,可以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約定共同行使,但實務上共同監護在日常生活中會增加許多需要雙方簽名同意的程序,例如學籍轉移、醫療處置等,因此在決定時要考量雙方的互動狀況與溝通效率,其次是探視權的安排,探視是非監護方的法定權利,約定時應規劃固定探視時間、地點與方式,並可彈性增設臨時探視的協商機制,通常法院也會建議在離婚時一併交付孩子的健保卡以利照顧。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應先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可以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行使,但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符合子女利益的酌定決定;即使雙方已經完成協議,若該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仍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變更該約定,以確保子女最大利益。

 

此外,若原先被授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任,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之情事,他方、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為子女的利益向法院請求改定,法院在前述各項情況下,得依請求或依職權,對於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及方法作出酌定安排,並可依情況,對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裁定其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若會面交往對子女利益有妨害,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關於子女改姓,法律並未規定離婚後子女必須隨監護方改姓,因此可由父母協調決定是否需要變更姓氏,至於子女姓氏的決定,民法第1059條明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未能約定或協議不成,則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父母仍可透過書面協議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子女成年後亦可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不論是未成年階段父母變更,還是子女成年後自行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變更。

 

再來是子女的扶養費與教育費負擔,關於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2條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即使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父母仍須依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繼續提供相應扶養,直至子女成。

 

扶養費的金額可參考主計機關公布的每人最低生活費標準,再依雙方經濟能力調整,如果雙方經濟狀況良好,也可以約定給付較高金額,此外,關於教育費、補習費甚至未來的留學或遊學費用,也可事先列入協議中以免爭議,財產歸屬部分,婚前財產原則上歸各自所有,但婚後共同繳納的房貸、車貸、共同購置的財產、共同存款等,應約定清楚離婚後如何分配、何時辦理過戶、款項如何移轉,避免日後糾紛。

 

至於贍養費,依民法規定,在訴訟上通常是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但即便雙方無過失,若一方長期從事家務勞動或撫育子女而未有穩定收入,也可協商由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支付一定金額協助生活過渡。



 

證人的簽名是協議離婚的重要形式要件之一,必須由兩名證人親自確認離婚雙方均有真意離婚,並在協議書上簽名,不可事先代簽或在未確認他方意願的情況下簽名,否則日後可能影響離婚效力。

 

最後,完成離婚協議書簽署後,須持協議書、雙方身分證、戶口名簿、大頭照等文件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戶政機關會當場換發身分證,將「配偶欄」清空,法律上即恢復單身身份,協議離婚的好處在於可由雙方自行掌握離婚條件與內容,不必由法院裁判決定,節省訴訟的對抗與不確定性,對於有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更可讓雙方在較理性、平和的氛圍中討論如何在離婚後仍共同承擔養育責任,給予孩子持續而穩定的關愛與支持,因此在感情走到盡頭時,與其第一時間投入訴訟,不妨先試著以協議離婚作為優先選項,讓彼此保留體面、減少傷害,並以成熟的態度為自己與子女的人生開啟新頁。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以外相關事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1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9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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