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經過哪些關卡?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那些?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為一程序簡便但實質繁複之法律行為,除滿足法定要件外,更須兼顧親權、財產、債務、撫養等面向之安排與風險控管,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撰擬與審閱協議書內容,方能確保離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避免未來爭議或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稱為「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基於一致的離婚意願,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終止婚姻關係。
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三項基本要件:第一,須以書面作成離婚協議書;第二,須有二人以上證人於現場見聞雙方離婚真意並於協議書簽名;第三,夫妻雙方應親自攜帶離婚協議書及相關證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若未完成上述程序,即使私下達成協議,法律上亦不生離婚效力。
實務上,協議離婚雖為夫妻自主性高、程序相對簡便的離婚形式,惟因涉及親權、財產、撫養、贍養等多項權利義務分配,常需經過多番協商甚至律師協助才能妥適處理,否則稍有疏忽即可能導致未來爭訟不斷。
就離婚協議書內容而言,首要應記載雙方自願離婚之明確意思表示,並載明雙方身分資料、結婚日期、離婚日期等基本事項,明確顯示雙方在協議時均有完全的離婚意願並理解協議內容。若雙方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依民法規定於協議書中記載親權歸屬及會面交往安排,包括由何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是否共同行使親權、主要照顧者為誰、非主要照顧者可與子女見面之時間、頻率、地點及方式等。未成年子女之定義以十八歲成年為準。若雙方未於協議書中記載親權安排,法院可能不予認可,戶政機關亦有可能不予受理登記。
其次,有關夫妻財產之處理,應先釐清雙方適用之財產制類型,若未特別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雙方在婚姻關係終止時可請求剩餘財產之平均分配,即以婚後財產減除婚姻期間債務後之差額平均分配;惟若其中一方係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或為慰撫金,即屬排除於剩餘財產之外。雙方得於協議離婚時協議不主張該請求權,或對如何分配個別資產進行詳細約定,以避免將來主張分配而引發爭議。
此外,其他可列入協議書之事項包括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由非主要照顧者每月定額支付扶養費予主要照顧者,應明定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持續至子女成年或完成學業為止;亦可就贍養費作出約定,通常僅在一方經濟明顯不利且婚齡甚長時方有必要,依個案情況詳加記載;再如夫妻共同購置之動產不動產如何分割、婚後共同負擔債務如何清償、一方是否放棄繼承對方遺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贈與或取得財產之歸屬、離婚後個人物品的遷移期限及協助方式等,皆可一併在協議書中記載,強化雙方協議之明確性與可執行性。
至於證人之資格,實務上常因證人未親見雙方表示離婚意願即簽名,導致離婚效力遭法院否定,應特別注意。證人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需在現場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之意思表示始可簽名,僅事後簽署或未確認當事人意願者均屬無效,應重新辦理離婚登記。若雙方由律師協助辦理,亦可請律師安排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工作人員或親友擔任證人,確保程序無虞。
值得注意的是,協議離婚後若雙方仍在法律上糾纏不清或有未盡處理之事項,將對日後子女教養、財產處分與再婚安排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強烈建議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務必詳盡規劃與條列一切重要事項,並可視需要製作附件或由律師公證確認,提升文件之法律效力與可執行性。
若對於協議離婚各項議題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無法採取協議離婚程序,而須經法院審理,另行進行裁判離婚程序。最後需提醒的是,離婚協議書雖為私下協議性質,但如涉及財產或扶養費給付,於一方未履行時,仍須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增強效力,亦可將協議書聲請法院裁定或公證,俾利將來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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