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什麼重要事項?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雖以自願與和解為前提,但涉及法律、子女、財務等多方問題,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擬定或審閱協議書內容,確保雙方權益並降低日後爭訟風險。協議離婚並非僅是婚姻關係終止的形式程序,更是對雙方未來生活與責任分配的正式安排,應審慎處理、周延規劃,務求離婚後雙方皆能各自安好,避免無休止的後續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和平終止婚姻關係的法律途徑,相較於訴訟離婚,程序上更為簡便、迅速,但其法律效果與後續影響卻極為重大,因此擬定離婚協議書時不可草率行事。
依民法第1049條與第1050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應以書面為之,並由兩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證人簽名,再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實務上,離婚協議書實為一份實體契約,內容涉及子女、財產、住所、債務等多方面,僅需雙方合意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即有拘束力且得強制執行,因此擬定內容必須具體詳盡。
首先,在子女監護權部分,若雙方有未成年子女,離婚後應由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根據民法第1055條,親權行使方式得由協議決定,若無法協議或協議不利子女時,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裁定之。除非雙方溝通非常良好,否則避免共同監護,以免未來教育、醫療等重大決策產生歧見。
此外,非監護方仍享有會面交往權,協議書應具體載明探視的頻率、時間、地點、接送方式、是否得由第三人陪同,乃至於寒暑假、節慶、生日是否可出國探視等細節,切勿籠統記載「隨時皆可」,以免日後爭執無據可依。
再者,子女扶養費亦屬不可忽略之要項,應依雙方經濟能力約定合理金額,並載明付款方式、日期、帳戶資訊及遲延後果。常見作法為約定一次未付視同全期到期,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亦可要求對方一次給付扶養費至子女成年,避免拖欠問題。如對方財力雄厚,建議採一次給付方式保障未來扶養所需。
其次,財產分配方面,若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各自財產及債務應計清後,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後五年內、或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兩年內可主張,過期即喪失請求權。協議書中可明定夫妻雙方同意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杜絕日後爭議。
但若一方有隱匿財產或脫產行為,事前聲請假扣押保全,雖須繳納擔保金,但可避免請求權落空。另有例外情形,如對方未賺錢亦未處理家務,離婚時仍要求分配財產,實務上可由另一方提出其未盡義務之證據,請求法院減少甚至免除分配額。再談動產分配,雖然家中物品多屬小額資產,但為免將來爭執,宜將電器、家具、首飾、衣物等列明歸屬,協議書越詳盡越能避免糾紛。
對於擔任保證人或公司職務等問題,亦應審慎處理,如為對方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或為其公司股東、董事者,應於離婚前協調更換或辭職,以免婚姻關係終止後仍承擔對方經濟風險,正所謂「保者,人呆也」,不處理恐陷入長期債務困境。
此外,居住安排亦須協議清楚,離婚後誰搬離原住所,誰繼續使用,共有住宅如何處分,需否給付使用報酬或配合出售等,皆應載明。如涉及租屋,亦應辦理租約異動,避免房東因原承租人變更產生法律問題。若涉及自有房屋,則應明確約定過戶方式、時限及代價分擔。最後,離婚協議書內容如未違法且具體明確,於雙方簽名後即生拘束力,將來一方不履行,可依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須另提訴訟。惟若內容涉及未來可能變動之事項,則可於協議中預留彈性條款,例如:子女探視安排得視實際情況由雙方協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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