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協議離婚,可否強制執行?協議書所定之贍養費有效嗎?
問題摘要:
當事人目前應釐清兩個重點:其一為是否已辦妥離婚登記,若尚未完成,仍需考量是否提出訴訟請求離婚;其二為基於協議所生之契約義務,若前妻違約,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給付。建議當事人整理所有可佐證的文件與資料,必要時可諮詢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透過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並確保在財務及身分上的穩妥安排。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兩名以上證人之簽名,完成書面協議後,雙方仍需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始正式生效。若僅簽訂離婚協議但未實際完成戶政登記,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當事人仍是配偶身分,無法對外主張已離婚身份。若前妻因反悔而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不得強制對方履行該登記行為,唯一途徑即為提起離婚訴訟。
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若能舉證證明前妻存在法定離婚事由,如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等,法院則有可能判決准予離婚。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是否會認定分居經年、生活完全分離或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婚姻已難維持,仍需具體審酌事證,若無法提出相當證據,將影響離婚訴訟的成功率。
其次,關於贍養費的部分,須注意目前我國民法第1057條僅規定在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並不適用於協議離婚,且實務上須提出證明生活確因離婚陷入困難,其門檻相對嚴格。
而本案中雙方於協議離婚內容中明訂前妻須給付五十萬元贍養費,並有第三人作為保證人簽名,屬於雙方之私法契約關係。若該協議書並未經過法院公證或確認,當事人仍可依據該契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前妻違反契約義務,請求給付約定款項,法院將依民法第153條以下關於契約成立與履行的原則進行審酌。
在舉證上,當事人應備妥該離婚協議書正本,證明係雙方真意表示之產物,並非脅迫或詐欺下所簽訂。若有證人願意出庭作證當時簽署情況,則更可增強契約效力之認定。此外,若對方於調解程序中有口頭或書面承認曾簽署該協議,也能成為法院採認之佐證。若法院判定協議內容具契約效力,則當事人可依判決內容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確保實際受領應得款項。
至於當事人可否主張收入的一部分有所分配,則須回到民法第1030-1條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若當初未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依法屬於法定財產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增加的財產於離婚時可進行差額分配。惟該財產應為婚後所得,且不包括婚前所取得之財產,例如前妻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不在分配範圍之內。此部分的主張,可透過證人證詞、銀行收支紀錄、交易單據、對話紀錄等方式證明其對生意的貢獻度,進而爭取合理份額。
綜合而言,當事人目前應釐清兩個重點:其一為是否已辦妥離婚登記,若尚未完成,仍需考量是否提出訴訟請求離婚;其二為基於協議所生之契約義務,若前妻違約,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給付。建議當事人整理所有可佐證的文件與資料,必要時可諮詢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透過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並確保在財務及身分上的穩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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