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應該注意的事項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看似程序簡單,但內容必須周全,因為一旦簽署並完成登記,協議書對雙方即有拘束力,若事後反悔,除非能證明協議因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而無效或得撤銷,否則難以更改,因此在簽署前應仔細審閱每一條款,必要時諮詢律師意見,確保權益不受損害,也能為離婚後的生活建立明確規範,避免不必要的爭執與訴訟,達到真正好聚好散的目的。

律師回答:

我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由法院判離婚),比較常見的是私下解決的協議離婚,理由在於一般人不喜歡跑法院,而且「裁判離婚」必須有裁判離婚事由,並不是想離就離,還得看是否符合法條規定及法院實務判斷。以下介紹較常見「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可納入離婚協議書內容。

 

夫妻分手是一門學問,應該把權利義務說清楚,如果不再是朋友,也不要是敵人。愛是遠行,回程的代價很高。談過戀愛的人,才能理解熱戀時期的甜蜜與分手的傷痛。我自己雖然還沒有婚姻,卻陪伴過許多婚姻發生裂痕的人,選擇結束婚姻的選項。我知道,這一定很難過。所以,千萬別把你的生活、精神,寄託在別人身上,否則你將頓失重心,像個遊魂一樣。而婚姻是一起生活,共組家庭,具有法律關係,甚至有了愛的結晶。除了精神寄託,或許還財產共有,根本不是像分手哭一場,各自掰掰,隔天還是一條好漢。離婚還要面臨,該怎麼好聚好散?該怎麼處理愛的結晶?婚後財產怎麼分配?難道ㄧ定要上法院嗎?在上法院之前,其實可以好好談談,平靜地還彼此自由。那麼,協議離婚是相對輕鬆省事的方式。

 

那「協議離婚」需要注意什麼呢?

一、雙方同意離婚,有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義務。

二、未成年子女(2023年1月1日起成年為18歲)的監護權

約定歸屬父親或母親,或父母共同監護。

 

協議離婚在我國法律上屬於「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與第1050條的規定,必須由夫妻雙方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以書面作成離婚協議書,並有兩名以上證人在書面上簽名,然後攜帶離婚協議書、雙方身分證、戶口名簿及規定的大頭照,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正式生效,缺一不可,因此單純簽署離婚協議書並不能讓婚姻關係消滅,必須完成登記手續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雙方必須先針對幾個重要項目談妥並寫進協議書:

 

第一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歸屬問題,可以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但實務上共同監護會增加許多需要雙方共同簽署的行政程序,例如學籍轉移、醫療處理等,容易在溝通不良時引發困擾,因此必須衡量雙方合作程度。

 

第二是會面交往權,也就是探視權,非監護方仍有法定探視的權利與義務,應在協議書中明定固定的探視時間、方式與地點,並可增列臨時探視的協商機制,避免日後爭議。

 

第三是扶養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雙方對子女均有扶養義務,金額可參考主計機關公布的每人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依雙方經濟能力與子女實際需要調整,必要時還可約定教育費、醫療費、補習費等額外支出分擔比例,並規範付款日期、匯款帳號等細節以便執行。

 

第四是婚後財產與債務分配,婚前財產原則上歸各自所有,但婚後的共同財產、共同繳納的房貸、車貸、存款及投資等,都必須協議如何分配,債務也要明確列出由誰負擔,避免離婚後仍有財務糾葛,協議書中也可約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拋棄,以免日後再行主張,若雙方對財產與扶養約定的履行有疑慮,可選擇將離婚協議書送公證,使其具有直接強制執行力,一旦一方違反約定。

 

另一方可持公證書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免去冗長的訴訟程序,第五是贍養費的約定,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贍養費,若雙方均無過失,但其中一方因長期從事家務或撫育子女而喪失工作能力,亦可由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在協議中承諾支付合理金額協助生活,第六是子女改姓問題,法律並未規定離婚後子女必須隨監護方改姓,是否變更由父母協商決定,最後是證人簽名,兩名證人必須親自確認雙方確有離婚意思後簽名,不可事先代簽或在未確認他方真意的情況下簽名,否則將可能影響離婚效力。

 

此外,會面交往權的落實必須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父母不得以報復或對抗為由阻礙子女與非監護方的接觸,否則對方可依違反「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扶養費金額原則上不因父母經濟狀況小幅波動而變動,除非有重大情事變更,例如主要照顧者重病或失業,否則法院不會輕易調整金額,以維護子女生活的穩定性。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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