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促簽下不利的離婚協議怎麼辦?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倉促簽署不利離婚協議時,當事人往往因急於脫離婚姻關係,忽略扶養費、財產分配等重要條款,導致事後履行困難甚至被強制執行。若協議簽署過程中涉及詐欺、脅迫或重大誤解,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但須於原因消滅一年內提出並負舉證責任。協議內容如明顯不公或違反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仍可依職權調整扶養與親權安排,並不完全受限於協議條文。倘有事後情事變更,如經濟能力下降,也得依法請求變更協議內容。建議離婚協議簽署前應諮詢律師,審慎處理以減少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離婚時,常因一時衝動或急於脫離婚姻關係而在不理想的情況下簽署協議書,這類倉促簽下的不利離婚協議,事後往往成為法律爭議的來源。

 

離婚除結束婚姻關係本身,實務上更需要處理三個關鍵問題:(1)婚姻關係解除;(2)子女親權歸屬與扶養費分配;(3)夫妻婚後財產的分配。許多當事人當下認為「先離再說」,忽略或輕視扶養費條款或財產權利,導致事後難以翻案,尤其當扶養費約定內容過於不合理或不符合實際能力時,對於日後履行會造成極大壓力或矛盾,甚至被對方訴請強制履行。

 

倉促簽下不利的離婚協議怎麼辦?

 

此外,在實務經驗中,有些當事人因為焦急離婚或受到對方脅迫、情緒壓力,而在未經審慎思考下簽下離婚協議書,此類情況亦可視具體內容考慮是否構成民法第92條「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情形,例如因詐欺、脅迫或重大誤解所致者,可於法定期間內撤銷該意思表示。

 

不過該撤銷依民法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需於原因消滅後一年內為之,並需由主張一方負舉證責任,證明離婚協議乃因非自由意志所為,難度較高。

 

法院實務對於此類情形之認定多所斟酌,如曾見判例中認定一方受家庭暴力、精神壓迫下簽署離婚協議,法院最終判決該協議無效。故當發現協議內容顯不合理或簽署過程具瑕疵時,宜盡速諮詢律師協助整理事證,依程序尋求撤銷或變更。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時,即使離婚協議書已明列由某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排除他方扶養費義務,法院仍得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自行判斷是否准予該等安排,並可依職權調整親權行使方式與扶養費負擔比例。

 

因此,協議離婚雖屬雙方合意,惟若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顯失公平,仍可能不具拘束力。再者,有些當事人基於錯誤觀念,透過網路購買制式離婚協議範本,未經修改便草率簽署,未依自身實際狀況調整條款,導致後續履行困難或發生爭議,亦為實務常見問題。建議凡涉重要法律權益事項,當事人應審慎檢視內容,並可由律師代擬或審閱協議條款,保障雙方權益與降低糾紛風險。


 

另需注意,部分當事人誤以為協議書一旦簽署即不可更改,實則不然。無論是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或財產分配,若事後發現內容不公、違反子女最佳利益,或雙方有重大經濟落差致生活困難者,仍可循法律途徑向法院請求變更,特別是有關子女扶養部分,法院得依職權調整並不受協議所拘。

 

建議在協議離婚過程中,當事人若對條款有所疑慮,務必預先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切勿僅為求速戰速決而簽署可能造成長期財務與法律負擔之協議。

 

總結而言,離婚協議並非無法變更之聖旨,特別涉及子女扶養與當事人生活權益之部分,若確有情事變更,仍可依法提起聲請予以調整。面對倉促簽下的不利條款,應勇於尋求專業協助,並善用法律所提供之救濟手段,方能避免後續無止境的爭議與損害。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93條)

瀏覽次數:1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