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上簽下高額扶養費怎麼辦?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雖為當事人合意所訂立,具有契約效力,但當中關於扶養費之部分,若嗣後因經濟情勢顯著變動導致難以履行,當事人並非全無救濟可能,可依法依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變更金額或給付方式,以維持契約公平性與實現實質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下高額扶養費而事後無力負擔,是實務中極為常見的法律爭議來源。夫妻在辦理協議離婚時,常因情緒壓力或急欲脫離婚姻關係而匆促簽署協議書,在未充分考慮自身經濟能力與長期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簽下不合實際甚至難以負擔的扶養金額,事後卻發現難以承擔,甚至因不履行而面臨對方訴請強制執行的風險。
在離婚程序中,除處理婚姻關係的解除,尚需就子女親權歸屬與扶養費分配、夫妻婚後財產清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協議,而這些議題皆涉及高度法律義務與長期履行性質,特別是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責任,不僅關係到子女之基本生活保障,也是法律明定之身分上義務,非當事人得任意排除或輕忽。
簽下高額扶養費事後可以反悔嗎?
根據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而請求法院變更之。此條文所指之「情事變更」,是指扶養義務人或權利人雙方之客觀條件,發生重大、持久且非原本可預見之改變,例如原本收入穩定者失業,或因身體健康惡化導致醫療支出增加,亦或扶養義務人需扶養其他親屬導致生活壓力大增,均可構成請求變更之理由。
同時,民法第227條之2進一步補充契約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亦即即便扶養費約定來自雙方協議之結果,若其後因突發狀況致使履行該協議顯不公平,仍可向法院聲請變更,避免陷入不合理履約困境。
在實務操作上,聲請變更扶養費者應準備具體事證,例如近年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失業證明、醫療收據、房租水電等生活費支出資料,甚至須佐以銀行流水帳、信用卡帳單等佐證生活狀況及收支困境,法院才可能判斷扶養費之原約定已不符現況,有調整之必要。然而並非只要有困難就一定會被法院接受,法院仍會審慎評估是否尚能「勉強負擔」,如其生活尚可維持或具他種資源可支應,法院亦可能不予變更。
此外,扶養費調整之訴訟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即使法院最終裁定調降金額,先前未支付之原約定金額仍可能構成積欠,債權人仍可依法請求履行,因此當事人一旦發現難以持續履行原約扶養金額,應儘早聲請變更,避免積欠過多衍生更多法律風險與財產執行問題。
尤其若當事人於離婚協議書中未約定有關變更程序,亦不影響其得依法律規定聲請調整之權利,因扶養責任屬於身分法義務,具公法性質,法律賦予其調整之彈性空間以維護扶養公平性及可行性。
建議在簽署離婚協議前,即應審慎評估自身長期履約能力,並諮詢法律專業協助,避免將來陷入難以承擔的困境。倘若已簽署不利條款,亦不應消極放任,可儘早尋求法律途徑處理,以妥善保障自身權益與子女之生活需求,確保離婚後仍能維持穩定與可持續之生活秩序。
總結而言,離婚協議並非無法變更之聖旨,特別涉及子女扶養與當事人生活權益之部分,若確有情事變更,仍可依法提起聲請予以調整。面對倉促簽下的不利條款,應勇於尋求專業協助,並善用法律所提供之救濟手段,方能避免後續無止境的爭議與損害。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