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如何?律師教妳寫!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雖非法院判決,但其法律效力相當於契約,一經簽訂即應遵守履行,對於離婚後能否順利解決爭議、保障子女與自身權益,有著關鍵性影響,因此無論內容多寡、是否委任律師撰寫,都應慎重以對,盡量條文明確、格式齊備、內容平衡,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意見,才能使這份協議真正發揮其保護作用,協助雙方平和終結婚姻關係、各自展開新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中最核心、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只要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並就財產、子女、扶養費、探視權等重要事項達成共識,再將這些內容詳實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中,並由雙方當事人與兩位證人簽名,即可依法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程序,完成婚姻關係的合法解消,因此離婚協議書不僅是形式性文件,更是日後預防爭議、維護雙方權益的重要依據。

 

首先,在撰寫離婚協議書時,需包含雙方基本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並在開頭說明協議離婚的共同意願及理由,例如「因個性不合、難以維持婚姻生活,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即可,不必詳述婚姻衝突細節。

 

小孩親權(監護權)歸屬之約定

孩子總是父母親的心頭肉,雖然深愛孩子,但是父母若能以孩子的主要利益為出發點,相信諸多事情是可以溝通的。常見的是一方單獨監護,另一方則想有探視權。也有一種是共同監護,但是由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通常一般來說,可以約定為「雙方共同監護」或「一方單獨監護」,這個就端看雙方如何約定,但如果雙方可以預料到將來可能難以再和平溝通的話,建議最好是不要約定由雙方共同監護,以免將來大家意見不一,可能會叢生更多矛盾與爭執。值得一提的是,現行法院實務上,有蠻多法院雖會判雙方共同監護,但會另外指明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而除了一些重大事項(例如:重大醫療行為、出國、移民等)需要雙方共同決定外,其他一些日常的一般事項,則由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單獨決定即可,如此的判決可以兼顧感情與務實之層面,不過還是要視個案情況而定,畢竟也不是每對夫妻的狀況都適合如此。

 

小孩扶養費之金額與給付時間、方式

金額的部分只要雙方說好就好,畢竟每個家庭的狀況不太一樣,所以只要雙方能達成共識即可。至於給付的時間與方式,通常是約定每個月的幾號以前支付,但也沒有說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每月支付,如果雙方有不同的約定(例如:每季、每年或其他特殊約定),也不是說不可以,只要雙方講好即可;支付之方式通常是匯款至銀行帳戶,這樣的優點是將來如果對方沒有支付,要舉證也比較方便。而支付的終期如果按照法律來說,通常是到小孩滿20歲成年為止,不過實務上常常也會有是約定支付到小孩大學畢業、研究所畢業這樣的約定內容,此部分一樣是只要雙方約定好並寫明即可。

 

會面交往權(探視權)行使之時間與方式

探視權是法律保障父或母的基本權利,也是對孩子有利的權利,探視權的安排則是為保障非同住方與子女維持親子關係,應具體記載會面頻率、時間、地點、接送責任、寒暑假安排及特殊節日探視方式,以避免未來履行時爭議頻仍,因此,雙方可以溝通探視權的辦法。通常是探視的一方每月兩週六日可以將孩子攜回過夜。寒、暑假,過年過節也輪流照顧陪伴孩子。未擔任親權(監護權)人之一方,因為通常並未與小孩同住,所以離婚時最好是約定好會面交往權(探視權)行使之時間與方式,以免將來產生爭執。

 

如果就實務的一般法院判決內容而言,通常會包含平常隔週週末可以探視(含過夜),然後寒假跟暑假可以各多7天、14天與小孩同住的時間,另外可能還會有農曆過年的其中幾天,或甚至是父親節、母親節也可以探視,不過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彈性就更大了,端看雙方如何約定出最符合雙方實際情況與需求的內容了。實務上常常會碰到離婚時沒有寫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或寫一方放棄探視這樣的內容,但是依法而言,將來對方還是可以透過法院去裁定一定之會面交往方式與時間。

 

接著最重要的就是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扶養問題,民法第1055條及1116-2條皆規定父母於離婚後仍須共同或單獨履行對子女之撫育與照顧義務,若採單獨監護,應明確記載由哪一方單獨行使子女之權利與義務;若採共同監護,則需指定主要照顧者,並說明雙方如何分工處理子女日常與重大事項。孩子是兩人共同所生,因此不論監護權在哪一方,另一方都必須支付扶養費給主要照顧方,讓主要照顧方能有足夠的經濟安心照養孩子。通常每月支付到孩子年滿18歲為止。

 

扶養費部分則應依據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生活支出、居住地區消費水準等要素衡量具體金額,且應註明匯款帳戶、支付時間、遲延效果(如一日未給付則視為全期到期)等條款,以利強制執行保全子女基本生活保障。

 

夫妻財產如何分配之內容

財產分配則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若適用法定財產制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須平均分配,雙方應清楚列舉財產種類與價值,包括動產、不動產、投資、保險、車輛、貸款、退休金等,並訂明歸屬及清償方式,若雙方同意不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應於協議書中明文表示拋棄請求權,以避免事後爭訟。

 

    婚姻關係如果持續的時間較久,則往往雙方財產可能有所增加,甚至是大幅增加,此時雙方名下財產是否各自歸屬,或必須另外做一些分配,那就端看雙方是否能成共識。

    無論是雙方約定名下財產各自歸屬,或必須另外做一些分配,在離婚協議書中可能要注意必須註明「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的字眼,以避免將來離婚之後,其中一方又以其分配財產不足,而再來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另外一方分配財產,屆時可能是徒增困擾而已。

 

此外可於協議書中約定贍養費或其他協議條款,凡對雙方離婚後有重大影響者皆可納入協議書,例如搬遷限制、教育決策模式、醫療告知義務等。完成內容撰寫後,最重要的是雙方須親自簽名,並請滿20歲具行為能力之第三人兩位擔任離婚證人,簽署時應當場見證雙方意思表示,以免將來被否認協議效力,為避免證人日後翻供,也可全程錄影存證。

 

離婚協議書應製作一式三份,由夫妻雙方各執一份,另交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之用,亦可依需要額外製作備份。實務上,不少人為省律師費用自行撰寫離婚協議書,然由於協議條文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旦用語模糊、不明確或與法律規定牴觸,將影響效力或執行力,甚至喪失保障權益之可能,因此若條文涉及財產或子女問題多且複雜時,還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稿,避免日後紛爭;例如子女監護及探視安排不清將可能導致子女被擅自帶走或阻撓探視,財產分配約定不全亦可能無法透過法院執行取得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辦理協議離婚時,戶政事務所不會實質審查協議書內容,僅核對形式是否具備雙方簽名與兩位證人簽署,因此更應確保協議書條文具備實質可執行之效力與完整性,尤其在對方日後毀約不履行協議時,唯有具明確條文之協議書,才能作為起訴及強制執行之依據。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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