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及孩子扶養費如何爭取?
問題摘要:
離婚涉及子女權益、財產分配與雙方生活安排,離婚協議絕非簽完即萬無一失,倘若有一方急於離婚,在談判中勢必需要做出更多讓步。了解法定規範與實務運作,並透過專業協助擬定完善之協議書並依法公證,才是保障自身與子女權益的正確方式。倘若已有不利條款簽定,仍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尋求可行救濟之途徑,以避免造成長遠之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離婚時贍養費與孩子扶養費的問題,實務上經常發生誤解與爭議,尤其當雙方在情緒激動或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簽下離婚協議書,更容易造成日後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在離婚協議過程中,對於扶養費、贍養費與監護探視等法律權利義務的理解與保留至關重要。
首先,許多人以為只要沒有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就不需負擔扶養費,這是錯誤的觀念。依據民法第1116-2條與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扶養義務,無論是否有監護權都不能免除,且這種義務持續至子女成年(通常至20歲)為止。
因此,即便未擁有監護權,也應依比例負擔扶養費。其次,另有常見誤解認為「對方先提離婚,就必須給我贍養費」,實則贍養費的成立要件相當嚴格。
民法第1057條,須符合三項條件:一、經法院判決離婚者才適用,協議離婚則不適用該條;二、申請方須屬無過失方,若雙方均有過失,法院不會判給贍養費;三、離婚後當事人因而陷於生活困難。實務上能成功請求者極少,多數名人離婚案例所提之贍養費,實際上都是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為促使婚姻終止所作之讓步,並非法院裁判所致。再次,在子女扶養費方面,並非孩子所有生活開銷都能依「一人一半」的比例分擔。
法院多以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為參考基準,並依雙方實際收入比例分攤支出,舉例而言,如一方收入佔總收入之七成,則其應分擔七成扶養費。此外,如有超出此標準之必要開銷,如醫療費用、特殊教育支出,仍可由支出方提出證明後向對方主張部分費用負擔。第四,離婚協議書若曾因一時氣憤放棄子女扶養費或探視權,事後仍有修正可能。扶養費屬於子女法定權利,父母不得以協議方式拋棄,非監護權人仍可代表子女依民法提起扶養費請求;至於探視權,實務與學理均認為為親子之基本人權,非監護方享有與子女維繫情感之權利,不得由他方剝奪。若協議內容侵害此權利者,即無效。
此外,若對方於離婚協議中明確同意支付扶養費或贍養費卻未履行,是否可直接強制執行?原則上,離婚協議書僅屬私文書,必須透過判決或公證書(且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始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實務建議在協議書簽署時,同步辦理公證或請對方另立本票、以其不動產設為擔保,如此在對方違約時,便能直接進行強制執行而無需訴訟程序。
至於實務上常見離婚協議書中所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條款,意即若對方某一期未履行扶養費,即可向法院聲請一次執行全部期數扶養費。雖具契約拘束力,但法院實務考量保護義務人之履行能力與現實狀況,多僅准許近期六期至十期範圍內之強制執行,未必會照單全收地一次准許執行至子女成年止,仍需逐案斟酌。
最後,一旦協議離婚完成後,若當初未向對方請求贍養費,日後便無法再行主張,除非雙方未經法院裁判而直接協議離婚,且協議中另有保留請求贍養費之約定者。若無此保留或協議中明示拋棄者,離婚後再主張即不具法源依據。然而即便無法再請求贍養費,仍得依民法第1030-1條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針對婚後雙方財產淨值差額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平均分配一半差額。例如夫妻離婚時,男方婚後資產淨額為一千萬,女方淨額為一百萬,兩者差額為九百萬,則女方可請求四百五十萬之分配金。此請求權自知悉之時起為二年,五年未行使自動消滅,自知悉可請求時起起算,未行使即失權,實務中應與律師審慎評估處理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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