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手續是什麼?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兩願離婚手續之核心要件包括:夫妻雙方對離婚有合意、製作具法律效力的書面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成年證人親見並簽名,以及至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任何一環缺漏均可能導致離婚無效。選擇適當的離婚途徑與妥善準備文件,不僅可節省時間與成本,也能降低爭議風險,確保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地終止並順利展開後續生活規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合意終止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之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法律效力,故其程序具有強制的要式性,非僅口頭約定即能生效。可見,兩願離婚要件有三個:書面、兩人證人簽名、戶政機關登記。

 

實務上,兩願離婚是最簡便且迅速結束婚姻的方式,前提在於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共識,並對離婚後相關事務進行完整規劃,包括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歸屬、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探視安排、夫妻財產分配、共同債務清償等事項。離婚協議書雖無特定格式,但須明確載明雙方離婚意願及各項約定內容,並經兩位年滿二十歲之證人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後簽名,證人不得僅事後簽名或蓋章,亦不得由他人代簽,否則可能構成程序瑕疵而致離婚無效。

 

坊間或網路上販售的「代簽證人服務」多屬不符合法律規定,曾有法院判決認定該類離婚不生效力,當事人仍須透過訴訟解決婚姻關係,因此在選擇證人時務必確保符合法定要件。完成協議書簽署後,夫妻雙方須攜帶離婚協議書、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等文件,親自共同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不限戶籍所在地,證人毋須到場;如離婚雙方為未成年人,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因一方被羈押、服刑等原因無法到場,戶政機關原則上不受理兩願離婚,當事人可選擇待對方出獄後再行辦理,或直接提起判決離婚訴訟。

 

另依民國97年5月4日起施行之婚姻登記制度,結婚必須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方為有效,若當初未辦結婚登記,則法律上無婚姻存在,自無離婚可言,僅有透過法院確認婚姻不存在之訴加以釐清。

 

相較之下,若夫妻雙方意見分歧而無法協議離婚,則須透過判決離婚,即依民法第1052條所列法定事由,或同條第2項之「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判決,該程序較為冗長且需舉證支持離婚理由。除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外,尚有「調解離婚」途徑,其為法院調解成立並製作調解筆錄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當事人只須持該筆錄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且此類登記可由單方辦理,毋須雙方同時到場。

 

離婚案件屬強制調解事件,即便欲提起離婚訴訟,仍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委員多具家事經驗且立場中立,能協助雙方溝通並提出折衷方案,避免情緒衝突與對立加深。

 

實務上,調解離婚往往能讓雙方在較低張力的情況下達成協議,特別適用於雙方雖有離婚意願但對部分條件未能完全一致的情形。無論採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當事人均應審慎規劃協議內容,以免事後衍生爭議;必要時可諮詢或聘請專業律師協助,確保離婚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並最大化保障自身及子女權益。律師除可代擬離婚協議書外,亦能在談判中代表當事人與對方溝通,減輕情緒壓力,並在必要時轉入訴訟程序爭取裁判離婚。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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