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應該注意什麼事?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並非單純簽字即可生效的程序,而是一項需要充分溝通、明確約定並依法完成登記的法律行為,唯有在程序與內容兼顧之下,才能確保雙方權益與法律效力,並避免離婚後因約定不明或程序瑕疵而陷入更大的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透過合意方式終止婚姻關係的一種途徑,相較於訴訟離婚程序,具有迅速、簡便、成本低等優點,並能在同一時間解決婚後可能存在的財產、子女扶養及探視等爭議事項,以減少日後訴訟糾紛。然而,協議離婚雖然程序簡化,但在法律上屬於具有特定形式要件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與條件,否則即使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導致婚姻關係依然存在。

 

因此,協議離婚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首先是離婚真意的確認,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代表離婚必須建立在雙方均有真實、自由且明確的意思表示上,若一方因受脅迫、詐欺或重大誤解而簽署離婚書面,則可能構成意思表示瑕疵而可撤銷,甚至使離婚無效。

 

此外,證人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確保離婚意思真實存在,因此見證人必須親眼見聞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若僅是受託簽名或事後補簽,而未能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之見解,該離婚不具備法定要件,將被認定無效,婚姻關係繼續存在,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之一,特別是使用不熟識的陌生見證人或委託第三方代簽時風險極高。

 

其次,若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親權(監護權)歸屬、主要照顧者、扶養費金額與支付方式、探視權安排等事宜,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否則即便協議有載明,法院仍可能在日後依情勢變更原則或依職權變更相關約定,例如一方原約定擁有親權,但後因生活狀況、健康、居住環境等因素不利於子女成長時,法院可裁定將親權移轉給另一方,或調整探視及扶養費安排。

 

關於扶養費的部分,需具體載明金額、支付期限、方式(如按月匯款)及調整機制,避免日後因物價上漲或子女需求變化而衍生爭議;探視安排則應盡可能細化,例如每週或每月的固定時間、寒暑假與節日分配方式、接送地點等,避免因約定過於抽象而難以執行。

 

此外,若雙方對贍養費有需求與共識,應明確約定金額、支付期間與方式,並註明是否為一次性給付或分期給付;贍養費不同於扶養費,性質上是保障經濟較弱勢一方在離婚後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經濟支援,因此可依雙方意願協商決定是否放棄、減少或增加,甚至可透過其他財產分配方式替代金錢給付。再者,婚後財產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應就婚後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但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放棄或調整分配比例,因此離婚協議書應明確載明雙方就剩餘財產分配的處理方式,以避免日後再行主張而發生紛爭。

 

同時,離婚協議書除須由雙方及兩名以上見證人簽名外,為使離婚生效,雙方仍須親自攜帶離婚協議書、雙方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符合規格的近照及規費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未經登記的離婚協議不會發生婚姻關係消滅的效果,且離婚協議書亦僅屬一種不能作為請求履行離婚義務的債權契約,不能直接強制對方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最後,協議離婚的重點在於程序合法與內容明確,程序上應嚴格遵循民法規定,確保見證人資格與程序正確,內容上則應針對子女監護、扶養費、探視、財產分配、贍養費等事項詳細規範,並預留日後情勢變更的處理方式,以減少執行困難與後續糾紛風險。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