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否應該由律師介入處理?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是否需要律師介入,端視雙方的共識程度與案件複雜性而定,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律師參與,但律師的專業協助可大幅降低離婚無效的風險,確保離婚協議書條款完整且可執行,並妥善處理財產與子女等後續問題,對於不熟悉法律程序或涉及爭議的夫妻而言,律師介入無疑是更穩妥的選擇,而對於完全無爭議且程序單純的離婚,雙方也可依法律規定自行辦理,只要嚴格依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要件與戶政登記程序執行,即能在無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順利完成離婚,但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謹慎處理子女與財產問題,以免日後產生難以收拾的紛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協議離婚是否應該由律師介入處理,必須先理解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的性質與要件,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而民法第1050條進一步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換言之,協議離婚是以夫妻雙方在自由意願下達成解除婚姻關係的契約行為,但屬於法律上的要式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才能發生離婚的法律效果,實質要件包括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必須由夫妻當事人自行為之不得委任他人代辦、未成年人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形式要件則包括必須有書面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該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者缺一不可,否則即使雙方達成協議,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未消滅,法院實務上亦有多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案件,就是因為離婚形式要件不完備而判決離婚無效。

 

從理論上來說,夫妻雙方只要依上述法律規定辦理,即可完成離婚程序,不必一定聘請律師,但在實務上,許多夫妻仍選擇律師介入,原因在於協議離婚雖然看似簡單,實際上涉及的法律效果與後續衍生問題相當廣泛,稍有不慎便可能留下日後爭訟的隱患。

 

首先,律師在協議離婚的見證程序中,可確保符合民法第1050條關於證人資格與程序的要求,避免日後被主張因證人未親自見聞離婚真意而導致離婚無效,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即明確指出,證人必須係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否則其簽名無法符合法律要件,律師作為第三方專業人員,不僅可確保見證程序合法,還能即時確認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無瑕疵,避免日後反悔。

 

其次,律師在協助起草離婚協議書時,能針對子女權利義務、探視安排、扶養費負擔方式、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拋棄等細節作完整規劃,避免因用詞不精確或遺漏關鍵條款,造成日後履行上的爭議,實務上許多自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僅簡單載明離婚事實,卻未約定財產與債務歸屬、探視權時段與方式、違反協議的法律效果等,日後發生爭執時往往必須再次進入訴訟程序處理,反而增加雙方時間與金錢成本。

 

再者,律師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還能協助雙方檢視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關係需要一併處理,例如配偶一方曾為另一方的保證人、共有財產尚未處分、房地產需辦理移轉登記、保險受益人指定是否變更等,這些事項如未在離婚同時處理,可能會在離婚後繼續對雙方造成法律或財務上的牽連。

 

此外,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時,律師可提醒父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民法第1055-1條亦規定法院在裁判離婚時須依職權斟酌子女利益,而協議離婚雖無須法院審查,但如協議內容顯然不利於子女成長,將來仍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或得撤銷,因此律師可協助制定合理且可行的扶養與探視安排,並提醒日後仍可依情事變更原則重新協議或向法院聲請變更。

 

在程序面上,律師的介入也能確保離婚登記程序一次完成,避免因文件不齊、協議書內容不符規定或證人簽名有瑕疵而被戶政機關退件,導致雙方需多次往返辦理,增加心理與行政上的負擔,律師亦可充當其中一名見證人,確保法律效果成立。當然,也有許多情況不一定非要聘請律師,例如雙方關係仍屬和諧,對財產、子女、債務分配均已達成具體明確且公平的共識,且能確保兩位證人資格與簽署程序無虞,此時自行上網下載戶政機關提供的離婚協議書範本填寫並完成登記即可,然而若雙方對監護權、財產或債務分配有爭議、或擔心對方日後反悔、或涉及金額龐大且關係複雜的財產安排時,則強烈建議由律師介入協助,因為律師不僅能確保法律形式完備,更能提供策略性建議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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