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需要到戶政機關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證人無需親自到戶政事務所參與辦理離婚登記,只要能確實解夫妻雙方均有真意離婚的意圖,並在協議書上簽名即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與法律見解均已給出明確方向。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離婚是夫妻雙方真意表示的結果,以防止單方面欺瞞或脅迫情形,因此證人的存在是為「見證」這份離婚意思的真實性。

 

法律解釋

然而,此所稱之「簽名」,並不限定於證人必須在辦理離婚登記時與夫妻同時到場或當面見證離婚的簽約過程。實務上,證人完全可以事先簽署離婚協議書,夫妻再持該協議書與必要證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換句話說,離婚證人「不需要」陪同夫妻一起前往戶政機關。

 

在律師實務操作中,協助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通常會請夫妻雙方與兩位證人一同到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當面說明離婚協議內容並確認雙方離婚真意,再由四人當場共同簽署,並建議證人附上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以備將來發生爭議時可聯繫確認,整個過程也會同步錄音備存,強化協議的證明力。這種作法雖非法律明文要求,卻在保全當事人權益及降低日後訟爭風險上具有高度實務價值。

 

相關實務見解

從法院的判決與見解也可發現類似原則,例如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指出:「民法第1050條所稱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不以於協議離婚書成時在場為必要,亦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同時為之。」但強調證人必須為「親見或親聞夫妻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否則其證明效力將難以成立。

 

同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家上字第52號判決也說明,所謂證人之資格雖無明文限制,但仍須對當事人離婚之意思表示有所知悉,否則將難以達到立法所預期的見證目的。最高法院早於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亦已確認,證人簽名雖可於離婚書據成後補簽,但仍須為知情人,否則難稱之為證人。

 

總結而言,離婚證人這項制度設計在尊重婚姻當事人自決自由的同時,也透過證人制度保障其真意性。而從實務角度出發,為確保日後不發生離婚無效的爭議,建議夫妻在辦理離婚前,應邀請可信任且具法律行為能力的親友作為證人,最好能當場共同審閱與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由專業律師從旁協助紀錄與說明。

 

這樣不僅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立法本意,也可避免因證人資格或程序爭議而導致離婚登記後續遭否認或引發訴訟。實務中亦常見有夫妻因未慎選證人或證人實際並不知悉離婚情形,導致一方事後以離婚無效提起訴訟主張,若法院認為該離婚協議形式不完備,即可能判決無效。

 

故為避免此類風險,應盡可能強化證人對離婚內容之知悉與參與,並妥善保存相關文件與紀錄。至於有些人擔心離婚協議過程涉及隱私,不願讓親友擔任證人而欲委請他人代為簽署,只要符合上述「親見或親聞離婚真意」的實質要求,仍屬可行,但也務必確保該證人對協議內容及當事人離婚意向有充分理解與確認,否則形式雖完備,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證人,進而影響整體離婚效力。

 

因此,證人雖無需親赴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務必確認其具備真實見證能力與資格,方能真正保障兩願離婚的效力與合法性。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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