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委請他人代辦嗎?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過程中,當事人可委請律師或信任人士協助準備文件、撰擬協議書內容,或充當意思表示之使者傳達雙方決議,然最終辦理離婚登記時仍需夫妻雙方本人親自出席戶政機關,否則登記將不予受理,離婚亦不生法律效力。此一制度設計旨在確保離婚行為基於雙方自願且無脅迫之下完成,並透過實體登記行為達成法律明確性與公信力保障。故不論是有無爭執、是否合意離婚,皆應謹慎審視相關程序與法定形式,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離婚無效或產生後續訴訟爭議。倘有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則應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尋求其他法律途徑,如裁判離婚或聲請法院協助確認離婚事實,始為妥適之處理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是否可以委請他人代辦,這在實務上常見於雙方因工作、旅居海外或關係緊張無法見面等因素而無法共同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情況。
這時,是否可以委託律師、親友或其他代理人代為簽署離婚協議書或辦理離婚登記,成為許多人關心的法律問題。就離婚協議書之簽署而言,應先釐清兩種情形:一為代理離婚,二為使者傳達。所謂代理離婚,是指當事人授權他人作為代理人,代其決定是否離婚、簽署協議,代表其意志作出身分變動之法律行為。
然依我國民法與戶籍法體系,離婚屬於重大身分行為,依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之原則,離婚行為不得由代理人為之,因此委託代理人處理離婚,法律上屬無效行為。反之,使者制度則與代理人不同,使者僅係傳達本人已確定之意思表示,例如:當事人已明確表示願意離婚,並書面或口頭指示他人代為傳遞其意思,或代為繳交離婚協議書與相關文件,於此情形下,使者僅為傳達工具,其所為之行為仍屬本人意思,得認為有效。例如在書面離婚協議書已由當事人雙方簽署,並由證人簽名,且內容具體明確時,雙方並無意思爭執,而一方由使者攜帶該協議文件辦理程序,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然此情形之成立,須以雙方之意思表示均為自主作成為前提。
至於離婚登記部分,則須回歸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內政部戶政司對於本條解釋一貫認為:離婚登記為當事人基於兩願離婚所衍生之具公法性質之程序行為,應由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始能確認其意思之真實性與一致性,避免脅迫、詐欺、冒用或虛偽登記之爭議。因此,不論係委託律師或親屬代理,戶政事務所皆不予受理。實務操作上,夫妻雙方若真無法同時親赴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部分戶政機關雖有提供預約分時辦理之彈性措施,但仍要求雙方本人需分別到場簽名確認,確保離婚之真實與合法性。
若因特殊原因如重病、監禁、出國等無法親自到場,仍需循法院裁判離婚途徑,由法院認定婚姻已無維繫必要,作成判決後,當事人始可依民法第1052條等規定單方辦理登記。換言之,協議離婚程序雖可委託他人協助準備協議內容、收集資料、協助撰寫協議書,甚至於雙方已簽妥協議書後由使者代為送交,皆屬合法,但最終離婚登記之完成,仍需夫妻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且攜帶相關文件如身分證、戶口名簿、兩吋照片各一張、印章及已簽署且具兩名證人簽章之離婚協議書,方可完成離婚登記。
實務上亦應注意,若一方於簽署離婚協議書後反悔,未赴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則即便協議書簽妥,離婚法律效果仍未生效。依最高法院75年度第9次民事庭決議明確指出:「當事人兩願離婚,祇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
此即說明協議書非登記之替代,離婚法律關係成立與否,仍需以雙方辦理登記為準。因此,雙方若達成離婚共識,應儘速赴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以確保離婚生效,避免後續爭議。至於透過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由法院判定婚姻是否存續價值,於判決確定後任一方可持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文件,逕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無須雙方同時出面。而於訴訟離婚程序中,亦可委託律師全權代理訴訟,無須本人親赴法庭,與協議離婚之限制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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