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如果受到詐騙或脅迫,應如何處理?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是人生重要階段,離婚雖為雙方自主選擇,但應基於真誠、自由與平等意志為之,若違反此原則所作之法律行為,自有法律途徑加以糾正與補救。切莫因一時脅迫、欺瞞或情緒波動,作出無法挽回之決定,而損及自身或子女之長遠福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協議離婚是目前我國離婚實務中最常見的方式,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雙方夫妻若有離婚之合意,得以書面為之,並應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法律效力。此制度設計旨在保障雙方意思表示之真實性,並透過戶政登記作為身分關係變動之明確標記。

 

然而,若協議離婚乃是在一方遭受詐欺或脅迫情況下所為,其法律效力是否仍然成立?該如何主張撤銷或請求救濟,便成為重要的法律問題。依據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可知,只要當事人係基於詐欺或脅迫之情形作成意思表示,即得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而無需經由法院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938號判決亦進一步指出:「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表意人非不得於一年內撤銷之。而此項撤銷權,祇須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並不須任何方式。」換言之,即便尚未訴諸法院,只要表意人以書面或其他可認定之方式明確表示撤銷,即足以發生法律效力。

 

實務上常見之詐欺或脅迫情形包括:一方隱匿財產、偽稱子女已同意放棄扶養費、威脅不離婚就對子女提告、或以暴力手段迫使對方簽署離婚協議等,此類情形若能提出具體事證(如對話錄音、簡訊內容、證人證言等)佐證詐欺或脅迫之存在,即可據以行使撤銷權,使離婚協議無效並回復婚姻關係,或進一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若離婚登記已辦妥,則需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登記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法院會就詐欺或脅迫是否成立進行實質審查。

 

尤其實務中最難舉證者往往為「脅迫」,需證明其使當事人發生畏怖心,且因而影響其自由意志作出表示,法院會就脅迫方式、內容、程度、當事人當時心理狀態及整體脈絡進行判斷,並非僅有威脅語言即可構成脅迫。

 

因此,若遭遇此情況者,應及早蒐集證據並儘速尋求法律協助。實務程序上,如當事人認為離婚協議受到詐欺或脅迫影響,應自知悉情形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逾期即喪失撤銷之權利。若欲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或確認離婚登記無效,須提出民事訴訟,並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詐欺或脅迫事實,法院審理後如認為主張成立,即判決撤銷離婚協議或撤銷登記,雙方婚姻關係仍舊存續。

 

值得注意的是,協議離婚須雙方親自到場辦理離婚登記,並備妥相關資料,包括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兩吋照片各一張及協議書正本,而協議書須記載重要事項如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夫妻財產處分及贍養費等,並經雙方與兩位證人簽章始具有效力。

 

若發現協議書係偽造、內容並非本人同意或是在重大誤解下簽署,亦可依民法第88條主張無效,或視情況主張詐欺、脅迫而行使撤銷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綜合各項證據評價夫妻間是否確有脅迫、詐欺等行為,並兼顧雙方婚姻實質是否已難維持,衡酌是否准予撤銷。補充說明,若係因第三人之詐欺所致,須另確認離婚協議對方是否明知詐欺事實,如其不知且無從知悉,則該撤銷主張不成立,此乃保護交易安全原則下之例外。

 

此外,若在撤銷協議後,對方已另與他人結婚,則須考量撤銷效力是否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生影響。在實務上,協議離婚為簡便快速之方式,惟正因其程序門檻較低,當事人容易在未獲充分理解與保障下倉促簽署,或在不公平情境下受迫做出決定,日後才發現自身權益受損。

 

因此,在協議離婚前應充分審慎評估內容與後果,最好諮詢律師協助審閱條款或辦理公證,降低爭議風險。如已簽署而發現遭詐欺或脅迫,應即保留所有聯絡紀錄、通訊內容與可作證之人證,並於法定期限內主張撤銷,以維護自身法律權益。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要件-離婚無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92條=民法1050條=民法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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