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調解前置主義?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調解前置主義係指於家事事件進入法院裁判程序前,必須先行調解。過去離婚程序可選擇直接訴訟或調解,但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為提升程序效率並避免重複訴訟,將人事訴訟、非訟及調解程序整合,並明文規定除特定丁類事件(如死亡宣告、保護令等)外,其餘家事案件皆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始得裁判。即便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法院亦會視為調解聲請,使調解成為離婚等家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以妥適處理具私密性與情感性的家庭爭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調解前置主義係我國現行家事事件法制下極為重要之一項程序設計,旨在處理家事紛爭時,先行透過調解機制解決爭議,避免訴訟對立、加深家庭成員情感破裂,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家事事件法通過前,民眾若欲離婚或請求變更監護權等,得逕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僅為選擇性程序。然而現行家事事件法自實施以來,即明定多數家事類型事件需先經法院調解程序方能進入裁判,稱為「調解前置主義」。

 

家事法強制調解程序之目的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部分丁類事件(如死亡宣告、監護宣告、保護令事件等)外,其他家事案件,如離婚、財產分割、親權行使等,當事人若逕向法院聲請裁判,法院仍應視為調解聲請而先行調解。

 

此一制度設計係基於家事案件具有高度情感性與私密性,且紛爭往往涉及親屬間之長期關係與複合性議題,透過調解有助於維持家庭成員未來必要之互動,亦可減少訴訟造成之傷害與耗時。

 

進一步而言,家事事件法將原本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第九編的人事訴訟(如離婚訴訟、認領子女等)、非訟程序(如親權變更、監護宣告等)與法院調解程序加以整合立法,目的在於迅速、統合與妥適地處理家事爭議,減少當事人反覆啟動程序、往返法院之不便。

 

家事事件法第3條進一步對家事事件進行分類,包含甲類(如確認婚姻無效、親子關係存否)、乙類(如離婚、認領子女)、丙類(如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繼承事件)、丁類(如監護宣告、保護令)、戊類(如扶養費、家庭生活費、親權行使等)等五類。其中除丁類事件可逕進入裁判程序外,其餘皆須先行調解。

 

例如,離婚屬乙類事件,不論當事人是否就子女監護或財產分配有爭議,只要請求裁判離婚,即須先由法院安排調解期日,促使雙方先嘗試協商解決,法院不會直接排定審理期日。此外,即使當事人主張其案情急迫,直接提出離婚訴狀請求裁判,法院也會依第23條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聲請,並不直接展開實體審理;但若當事人居住國外或需公示送達者,則不在此限,可直接進入裁判程序。

 

調解前置主義之優點

調解前置主義雖係程序門檻,但非純形式要件,而是實質促進紛爭解決之途徑。法院調解不同於鄉鎮市公所調解,具有更強法律效力,且法院調解筆錄得視為確定判決,具有執行力,雙方一旦調解成立,即無須再進行訴訟,即可持該筆錄辦理戶政登記完成離婚,或據以執行財產給付。

 

此對當事人而言,不僅可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也可保障自身權益之迅速實現。以離婚案件為例,當事人如無法協議離婚,僅能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雖然訴狀遞交後實際想像為「要打官司」,但法院仍會安排調解期日,由調解委員或法官與雙方晤談、協調離婚條件(如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及財產分配等),若調解成立即完成整體婚姻解消之法律安排;若調解不成立,法院則進入實體審理程序,由法官進行證據調查並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離婚事由,再作出准駁離婚之判決。

 

綜合而論,調解前置主義體現家事事件處理之特殊性與溫和性,在法理基礎上結合程序經濟、人文關懷與親屬秩序維持等價值,讓法院不再僅是判決機器,而是提供修復、協調與引導的紛爭解決平台。

 

當事人面對婚姻或家庭爭議,亦應理解調解非屈從,而是理性對話的機會,透過法院介入,讓當事人在公平中談判,在法律保障中尋求共識。因此,在訴訟策略上應納入調解期程的安排與談判空間,事前準備充分之談判條件與事後履行方式,往往更能保障自身權益並快速處理家事爭端。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要件-離婚證人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