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兩個路人作證人可以辦理離婚登記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若欠缺能夠證明雙方真意的有效證人,即便形式上文件齊備、簽名完備、登記完成,仍可能構成離婚無效。離婚不只是雙方情感的結束,更涉及法律上婚姻關係的解消與未來法律責任的重新劃分,相關程序應慎重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性不僅取決於形式上的簽署,更在於是否真正達成「共見共聞離婚真意」的法律要件。

 

雖然坊間常流傳「找兩個路人簽名就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這類說法,表面上看來並不全然錯誤,因為民法第1050條確實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且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夫妻雙方親自攜帶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這是法律對兩願離婚所設下的形式要件。

 

證人之功能

然而,實務上最常發生離婚無效風險的地方並不在於文件形式是否齊備,而是在於證人是否真正具備法律上要求的「證人資格」,即是否實際知悉夫妻雙方確實具有離婚的意思表示。

 

所謂「證人」的功能,在於見證離婚協議的成立與其真實性,法院實務與學理均強調,證人簽名的目的,不是純粹形式或裝飾,而是應當能夠證明雙方有離婚真意。換言之,證人若未實際確認雙方當事人真意,縱然文件上具簽名,仍可能構成離婚無效的重大瑕疵。

 

律師實務上為避免此類糾紛,通常會要求離婚證人在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到場,並親耳聽聞雙方確認離婚意思,親眼見雙方簽署,然後一同簽名於協議書之上;若無法同時簽署,也應事先或同時以電話、視訊、訊息等方式確認離婚真意並留存紀錄,例如LINE對話紀錄、錄音或文字敘述等,作為日後佐證之用。

 

這樣的作法才能確保離婚協議的真意性與法律效力,否則萬一其中一方事後反悔,否認曾經有離婚意思,對方雖手持離婚協議書,卻可能因證人無法證明「共見共聞」之事實,而面臨法院認定離婚無效之裁判風險。

 

陌生人作為證人之風險

更何況實務中常見部分所謂「職業證人」甚至是隨便從網路或社群媒體找來、對夫妻毫無認識的人,往往根本未與當事人確認離婚意思,僅僅應酬式簽署協議,甚至收費離去後便無法再聯絡,等同於完全喪失證人應有的法律功能,反而為當事人埋下日後訴訟爭議的定時炸彈。

 

而在實務上,倘若離婚當事人一方聲稱從未有離婚意思,該份離婚協議書係他方單方面製作、欺騙簽署或事後冒名,法院即會進一步調查該離婚協議書所載之證人是否真的知悉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證人若表示從未與當事人會面或未確認過離婚意思,法院多會認為該離婚協議書僅具形式性而無實質效力,進而判決離婚無效。因此證人簽名的功能不可輕忽,其本質在於確保雙方基於自由意思的離婚行為,並避免脅迫、詐欺或誤信情形的發生。

 

若對證人選任、協議內容、程序設計有疑慮,應諮詢律師協助,不應貪圖省事或便宜而使用來路不明的「代辦證人服務」,以避免日後衍生身份法律關係爭議,尤其涉及子女監護、財產分割、遺產繼承等後續權益,風險難以估計。

 

最穩妥之作法,是聘請專業律師安排雙方簽署儀式,並由熟悉法律的第三人擔任證人,留下充分之文字、錄音或影像紀錄,方能確保離婚協議有效無虞,免於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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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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