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人簽名會怎樣?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從法律觀點而言,偽造離婚證人簽名的後果極其嚴重,除構成離婚無效的重大瑕疵外,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名,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雙方應攜帶該離婚協議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始得生效。此為協議離婚的三大法定要件,若缺乏其中一項,離婚即不具法律效力。

 

在實務上,有些當事人為求便利,便擅自代他人簽署證人姓名,甚至偽造證人資料後持該協議書完成戶政登記,這樣的行為除會導致離婚無效外,還可能涉及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以下將分別說明此種行為所涉的刑事與民事後果。

 

ㄧ、刑事責任

 

偽造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所規定的「偽造私文書罪」,該條明文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該偽造文書被用來辦理離婚登記,更涉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即行使偽造之文書者,依偽造者同罪。

 

此外,當事人若將該偽造內容提交至戶政機關,導致公務員在電腦系統中登載不實之離婚紀錄,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規定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司法實務中,若證人本人事後證明從未簽署該協議書,且亦未得知離婚事宜,檢察機關可依職權進行偵查,依法提起偽造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的公訴程序。即使偽造簽名者僅出於方便、急迫或非惡意之動機,仍可能被認定具有不法意圖。

 

司法機關在審酌是否成立犯罪時,將考量行為人主觀是否具備「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構成要件,一旦認定成立,依法即須負擔相應之刑事責任。換言之,偽造離婚證人簽名絕非單純形式上的錯誤,而是具有高度風險的犯罪行為,除非能證明行為毫無不法動機且不致生損害,否則難以免責。

 

二、民事責任

 

除刑事風險外,偽造證人簽名亦將導致離婚協議民事上無效。依民法第1050條,離婚協議必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該簽名之目的在於確認雙方確有真實離婚意思表示,並非形式簽名可取代。

 

法院對此採取實質審查立場,要求證人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對雙方離婚合意有「親見」或「親聞」,也就是說,證人須實際知道雙方確有離婚共識,並以此為基礎作成簽名。若證人從未見過該協議或不知情,而其名義卻出現在離婚協議書上,即視為未符合法定要件,整份離婚協議因而無效。

 

例如實務案例中,當事人為迅速完成離婚,擅自在證人欄填上弟弟姓名並仿簽筆跡,事後證人出庭作證表示並未知情,也未授權簽名。法院遂依證人不具簽署真意,判定該離婚協議書無效,並確認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

 

此類情形可能導致雙方於婚姻尚未合法解除情況下誤以為離婚成立,進而重婚、辦理財產分配或改訂子女監護安排,產生連鎖法律風險。若另一方基於誤信離婚有效而另結新婚,更會導致新婚無效,甚至牽涉第三人權益,引發更複雜的訴訟與損害賠償問題。

 

因此,若因偽造簽名導致離婚無效,另一方可依民法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要求法院判定婚姻仍有效力。證人如被錯列在協議書上,亦可協助作證還原事實。此種確認訴訟一旦判決確定,離婚登記將遭撤銷,當事人需依法重新履行合法程序辦理離婚。


 

當事人若欲辦理離婚,應遵守民法第1050條的程序規範,選任兩位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且實際解雙方離婚合意的適格證人,並由其親自簽署協議書,再共同完成戶政登記,始得確保離婚之合法效力。

 

倘若無法找到合適證人,也應考慮尋求律師協助或循法院裁判離婚途徑處理,切勿因一時方便鋌而走險,最終落得離婚無效與背負刑責的雙重風險。法律制度之設計,目的在於保障雙方婚姻關係的變動具有真實性與程序正當性,當事人唯有依法而行,方能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生活困擾。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要件-離婚證人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16條=民法第1050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