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誰當離婚證人?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證人雖為法律上的形式要求,但其所承載之功能與法律意義不容忽視,當事人務必審慎選擇與執行,方能確保離婚之效力不因程序瑕疵而生變,保障自身權益與法律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夫妻雙方若選擇以協議方式辦理離婚,依據民法第1049條之規定,除須以書面作成離婚協議書外,尚須有兩名證人簽名始為有效。離婚證人的設置,旨在保障離婚程序的真實性與自願性,避免一方於事後反悔並主張無效。

 

離婚證人之資格

然而,對於證人的資格與具體要求,民法並無設下過於嚴格的門檻,只要年滿二十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未受監護宣告者,皆得擔任離婚證人。至於是否與夫妻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並不影響其作為證人之效力,因此,父母、兄弟姊妹、朋友、同事皆可擔任證人。

 

離婚證人之核心目的

然須注意的是,離婚證人並非僅止於形式上簽名而已,證人之本質在於「見證」,即應對夫妻之離婚意思有所認知與確認,否則將可能構成形式上具備、實質上欠缺真意的離婚,進而成為法院認定無效之原因。

 

實務見解亦指出,離婚證人應「親見」或「親聞」離婚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並非僅為形式蓋章或協助簽名之角色,所謂「親見親聞」並不限定證人須於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之時親臨現場,而可透過電話、訊息、當面交談等方式確實得知夫妻雙方皆有明確且一致之離婚意思。

 

換言之,證人於簽名前,至少應向當事人確認其確實有離婚意願,否則若僅係基於友情之請託,或不知情即草率簽名,即使完成登記手續,該離婚亦有可能於日後被法院認定無效。在實務上,曾有當事人於離婚登記完畢後反悔,主張離婚證人僅形式簽名而非實質見證,法院即可能依此認定離婚欠缺要件而宣告無效。

 

是故,離婚證人的角色不容輕忽,不應淪為純粹程序之工具。至於是否須花錢聘請離婚證人,實務上並無強制規定,但因部分民眾忌諱找親友協助簽名,加以離婚本為個人隱私,不欲讓親友知悉,或擔心他人對離婚內容有所異見,因此選擇委託律師或第三方擔任離婚證人亦屬合理。

 

在此情形下,花費若干費用作為合理酬勞,或附帶由律師協助撰擬協議書、提供法律諮詢,自屬常見且合法之行為,並無不當之處。惟若單純僅為「買到簽名」,而證人對離婚事實一無所悉,仍可能埋下離婚無效之爭議。

 

亦有部分民眾考慮請戶政機關的戶籍員擔任離婚證人,此雖無明文禁止,但戶籍員身為公務人員,職責原本即不包含擔任證人,若非基於私人友誼而願意協助,一般並無義務提供該項協助,且基於公務員不得收受不當利益之規定,戶籍員亦不得因此收取報酬。

 

若遭婉拒,當事人亦應尊重其職務界限與職業倫理,不宜強求。總體來說,離婚證人制度的設置,目的在於透過第三人見證,以防止一方被脅迫或非自願情況下簽署離婚協議,進一步強化離婚程序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若日後雙方就離婚效力發生爭議,法院將審酌證人是否真正知悉離婚真意,故證人選任不應草率,亦不宜淪為應酬式代簽,更不可購買假簽名以冒名頂替。

 

建議離婚當事人於協議離婚時,應選擇確實了解雙方意願、可信賴且願意見證整體過程之證人,並可事先透過文字訊息、錄音或面談等方式留下雙方對話記錄,以備日後佐證之需。必要時,亦可委請律師擔任證人,除具專業法律背景可協助審閱協議內容,亦能確保程序合法與效力穩定,避免未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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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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