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離婚證人」?誰能擔任離婚證人?
問題摘要:
離婚證人的功能不僅在於簽名,更在於見證雙方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與合意性,且必須符合法律要件方能使離婚有效,離婚協議書作為離婚程序的核心書面文件,其內容必須完整、明確且符合法律規範,建議採取面對面簽署並由專業律師協助審閱與見證,以保障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並確保離婚程序與效力之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證人制度是我國民法針對兩願離婚程序所明文規範的重要要件之一,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夫妻雙方若要以協議方式終止婚姻關係,必須以書面為之,並且有二人以上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同時應向戶政事務所為離婚登記,始生法律效力,因此離婚證人並非可有可無的附屬程序,而是影響離婚效力的核心要件之一。
依據法條文義及實務見解,離婚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意識清楚的成年人,不限定身份背景,親屬、朋友、同事或其他社會人士均可擔任,但須能確實證明欲離婚的夫妻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均有真意表示,換言之,證人必須親自見聞或確信雙方已有離婚之合意,方能履行見證職責。雖然實務上證人在雙方簽署協議時不一定要同時在場,但在證人簽名的當時,必須能確認雙方確有離婚意願,如果僅是一方先行持離婚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而另一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則該證人並不具備合法見證的事實基礎,即使簽名也不符合法定要件,所謂的離婚登記因此可能被認定無效,並且雙方有權訴請離婚無效之確認。
為避免程序瑕疵,最穩妥的作法是由夫妻雙方與兩位證人同時在場,四人面對面簽名並蓋章,由證人當場確認雙方確有離婚真意,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確保離婚程序的合法性與將來效力的穩定性。若採取代簽、委託他人代為見證、使用在報章雜誌或網路上廣告的「包離婚」服務,往往因證人未真實見聞離婚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爭議,甚至在離婚登記後,仍可能因證人程序不合法而被法院認定無效。
除證人資格與見證程序外,離婚協議書本身的內容亦是影響雙方離婚後權利義務的重要契約文件,通常包括夫妻財產分配、婚後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之歸屬、探視安排、扶養費數額與支付方式、教育費用分擔、是否支付贍養費及金額、子女改姓與否等事項,這些條款一旦經雙方簽署並完成登記,原則上具有契約拘束力,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得依協議向法院請求履行或強制執行,因此內容的明確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極為重要。
民法第1055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有明確規範,要求不得有損於子女利益,法院並可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改定,另民法第1116-2條更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這些條文都提醒在起草離婚協議書時須充分考慮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實務經驗顯示,許多離婚糾紛源於對法律細節的不理解,例如證人資格不符、見證程序瑕疵、協議書條款模糊或與法律強制規定牴觸等,導致離婚登記雖已辦理,但事後被法院判決無效,或在協議履行上產生爭議。因此,有條件者宜由律師參與協議書的起草與見證,律師除可確保程序合法、文件完備外,亦能就財產分配、子女權利義務安排等提供專業法律意見,避免將來因條款欠缺周延而引發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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