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怎麼寫?需要證人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雖在程序上相對簡單,但必須在符合法律要件的基礎上,透過明確、完整且可執行的協議內容,才能確保雙方權益與子女利益不受侵害,並避免未來的爭執與訴訟,達到真正圓滿分手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辦理協議離婚時,法律要求必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此二名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確實具有離婚之真意方為有效,不能事先代簽或在未確認他方意思下簽名,否則將影響離婚效力甚至成為日後撤銷離婚的爭點(民法第1050條)。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協議離婚屬於民法規定的「兩願離婚」,其程序與效力皆有明確規範,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雙方協議決定由一方單獨行使或由雙方共同行使,俗稱監護權歸屬的安排,其中共同監護在理論上可行,但實務運作上容易增加許多必須雙方共同簽署同意的程序,例如學籍轉移、醫療手術同意等,若雙方溝通不佳可能引發阻礙,因此在離婚協議書中必須衡量雙方的合作基礎再作決定,並且若協議內容顯然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甚至依職權予以改定,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非行使監護權一方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法律稱為「會面交往權」,可在協議中明定固定探視時間、方式、地點,並可規範臨時探視的協商程序,且為確保子女健康,法院實務上常建議一併將健保卡交付監護方保存但供探視方使用,若一方無故阻礙探視,除構成違反協議外,對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甚至變更監護權。

 

關於子女扶養費,民法第1116-2條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因此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雙方均需依經濟能力與子女生活需要分擔,金額可參考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最低生活費標準,若家庭經濟狀況優渥,當然可酌量增加,另應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出教育費、醫療費、補習費等特殊支出之分擔比例與支付方式,包括付款日期與帳號資訊,以利執行與證明履約情形。

 

財產歸屬方面,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原則上屬夫妻剩餘財產,離婚時需依民法第1030-1條辦理剩餘財產分配,婚後共同購置的不動產、動產、投資收益及共同負擔的貸款均須協議如何分配與償還,並可約定何時辦理過戶、貸款清償方式以及銀行存款分配比例,避免日後財務糾紛;如雙方對財產或扶養費履行有所疑慮,建議將離婚協議書送公證,使之具有直接強制執行力,一方違反時可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免除另行起訴的繁瑣程序。

 

至於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訴訟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贍養費,若雙方均無過失但其中一方因長期從事家事勞動或照顧子女而喪失工作能力,也可由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在協議中承諾合理支付協助生活之金額,惟贍養費不同於扶養費,性質上屬對前配偶的生活協助,並非對子女的義務,應予區分。

 

子女改姓問題方面,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書面約定隨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協商不成由戶政機關抽籤決定,離婚後法律並無強制改姓規定,是否變更由父母協商,並於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未成年前可變更一次,成年後亦可再變更一次。

 

故實務上常見由律師擔任證人,以確保程序合法與真意確認,避免爭議,離婚協議書雖可自行擬定,但內容必須周延涵蓋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與債務分配、贍養費、改姓等各項重要事項,律師可協助審閱與修正條款,使其符合雙方意願又符合法律要求,降低將來反悔或訴訟的風險,當完成簽署與證人確認後,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雙方身分證、戶口名簿、大頭照及印章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換發新身分證,配偶欄即會空白,婚姻關係自此消滅,雙方恢復單身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書中之約定一旦生效,原則上雙方不得隨意更改,除非有重大情事變更影響子女最佳利益或經雙方合意,否則法院不會輕易改動監護權與扶養費的安排,這也是為何在協議前應充分討論與衡量的原因,離婚後雙方是否仍能做朋友,端視雙方感情狀態與分開原因,法律並不禁止離婚後繼續往來,尤其有子女者,父母應持合作態度,持續在生活與教育上給予子女支持與愛護,以減輕離婚對其成長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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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059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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