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身不遂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半身不遂於實務上不被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不治之惡疾」,法院主要理由在於該病無傳染性、無社會厭惡性,且若據此訴請離婚,有違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本旨。然若該病導致婚姻生活完全破裂,失去共同生活之可能,仍得依第2項重大事由提出離婚訴訟,惟須舉證雙方婚姻實質已喪失維繫基礎,並符合消極破綻主義之要件。此一裁量機制兼顧法律秩序與人性關懷,體現現代婚姻法制對婚姻功能與人權保障之均衡考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明定,夫妻之一方患有不治之惡疾者,另一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這是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從立法目的觀察,夫妻應當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但當一方的健康或身體狀況已嚴重影響到婚姻的維繫,並使雙方無法再正常生活時,基於保護婚姻中尚能正常生活之方的基本人權,法律准許該方請求離婚。


 

實務對「重大不治惡疾」之的判準?

首先,關於「不治」的判準,並非指絕對無法治癒的絕症,而是指以目前醫學水準而言,該病難以治癒,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無法痊癒。舉例來說,若某病即使不是絕症,但需長期治療,且對配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者,亦可能符合「不治」的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不治之惡疾」,其判準並非指絕對無法治癒的絕症,而是以目前醫學水準判斷,在可預見的期間內難以治癒的疾病,即使不是致命絕症,但若需長期治療且對配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仍可構成「不治」。

 

至於「惡疾」的解釋,早期實務常將其理解為具傳染性且令人厭惡之疾病,如痲瘋病與性病,因其恐危害配偶健康與心理感受。但隨著醫療進步與社會觀念更新,將惡疾限於傳染性疾病的觀點已不合時宜,刑法也於2019年刪除與花柳病相關的刑責與強制處分規定,反映出社會對疾病的理解已轉向理性與客觀。

 

近年實務見解改以是否造成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為核心,認為只要疾病嚴重影響婚姻功能,不論其是否具傳染性或是否為人所厭惡,均可構成「惡疾」。例如若一方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人格障礙等雖無傳染性但長期導致無法溝通、相處困難且治療無效,法院亦可能認定符合「不治之惡疾」。

 

總結而言,其構成要件有二:第一,該疾病難以治癒或恢復功能;第二,該疾病已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此解釋具彈性,能隨醫學發展與個案事實變化作適當調整,兼顧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之保障。

 

半身不遂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關於半身不遂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不治之惡疾」,實務見解大致採否定立場。最高法院曾就雙目失明案例表示,失明雖造成重大生活不便,但並不符合「不治之惡疾」的構成要件,而雙目失明對婚姻影響不亞於半身不遂,既然失明尚不構成法定離婚事由,則半身不遂亦難認符合法條要件。

 

再者,法院進一步指出,如將失能、癱瘓或重大身體障礙視為離婚正當理由,恐鼓勵部分配偶藉口婚姻困難而逃避照顧責任,有違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法律精神。此一觀點與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三十五期研討結論一致,明確指出若係婚姻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導致失能,他方不得據此提出離婚請求,否則將淪為規避義務之手段,違背婚姻制度相互扶持之核心價值。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01號民事判決為例,法院雖認原告罹患腦動脈瘤破裂、水腦症及腦中風後遺症,導致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完全康復,屬於「不治」,但因該病無傳染性、亦不具社會厭惡性,無礙於婚姻之維持,故不構成第1項第7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法院更強調,即使對方生活需他人照料,仍應由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出發思考,而非藉此提出離婚要求。

 

不符合「重大不治惡疾」仍可透過第2項「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然而,即使法院不認半身不遂屬於法定不治之惡疾,但若婚姻關係已因此產生重大實質破裂,雙方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其他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實務上對於第2項之適用,採「消極破綻主義」,重點在於客觀上婚姻是否已無實質共同生活之可能,而非限於主觀不滿或一方責任。法院會依具體事實,觀察雙方是否長期分居、缺乏溝通、婚姻功能是否已全面喪失,來判斷是否構成重大事由。

 

例如若一方因失能造成長期衝突、無法配合生活起居、相處中經常發生爭執甚至出現情感疏離,且家庭支持系統薄弱、雙方均無意願維繫婚姻時,法院可能據以認定婚姻已客觀破裂,准予裁判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2項重大事由之認定上,法院並非全然忽視一方之疾病或殘障,而是將其作為影響婚姻品質之構成要素之一。也就是說,若半身不遂導致情感交流中斷、經濟與照顧責任過度集中於健康方,致雙方心理壓力失衡,婚姻互動形同形式,法院可能認定婚姻已失其功能,准予解除。但此一判斷需有具體事證佐證,不能僅以疾病存在作為當然離婚之理由。此亦為現代離婚制度強調形式與實質審查並重、兼顧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之核心精神。

-家事-親屬-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不治惡疾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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