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DS愛滋病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愛滋病因具備醫學上無法根治、社會高度敏感性、對配偶健康與婚姻關係具重大威脅等特徵,實務明確認定其為民法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不治之惡疾」。當婚姻因一方罹患愛滋病而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甚至影響另一方基本安全與人格尊嚴時,依法即有裁判離婚之正當理由,體現法律在婚姻關係中對人性尊嚴、健康權與婚姻自由之高度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明定,夫妻之一方患有不治之惡疾者,另一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這是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從立法目的觀察,夫妻應當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但當一方的健康或身體狀況已嚴重影響到婚姻的維繫,並使雙方無法再正常生活時,基於保護婚姻中尚能正常生活之方的基本人權,法律准許該方請求離婚。


 

實務對「重大不治惡疾」之的判準?

首先,關於「不治」的判準,並非指絕對無法治癒的絕症,而是指以目前醫學水準而言,該病難以治癒,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無法痊癒。舉例來說,若某病即使不是絕症,但需長期治療,且對配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者,亦可能符合「不治」的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不治之惡疾」,其判準並非指絕對無法治癒的絕症,而是以目前醫學水準判斷,在可預見的期間內難以治癒的疾病,即使不是致命絕症,但若需長期治療且對配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仍可構成「不治」。

 

至於「惡疾」的解釋,早期實務常將其理解為具傳染性且令人厭惡之疾病,如痲瘋病與性病,因其恐危害配偶健康與心理感受。但隨著醫療進步與社會觀念更新,將惡疾限於傳染性疾病的觀點已不合時宜,刑法也於2019年刪除與花柳病相關的刑責與強制處分規定,反映出社會對疾病的理解已轉向理性與客觀。

 

近年實務見解改以是否造成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為核心,認為只要疾病嚴重影響婚姻功能,不論其是否具傳染性或是否為人所厭惡,均可構成「惡疾」。例如若一方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人格障礙等雖無傳染性但長期導致無法溝通、相處困難且治療無效,法院亦可能認定符合「不治之惡疾」。

 

總結而言,其構成要件有二:第一,該疾病難以治癒或恢復功能;第二,該疾病已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此解釋具彈性,能隨醫學發展與個案事實變化作適當調整,兼顧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之保障。

 

愛滋病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關於愛滋病(AIDS)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不治之惡疾」,我國實務已明確肯認其符合該法定離婚要件。

 

依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不治之惡疾」係指一種對身體機能有重大妨礙,且具傳染性、足以危及共同生活安全,並為一般社會常情所厭惡,且在目前醫學水準下,無法於可預見期間內治癒之疾病。此判準可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945號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所揭示之標準。

 

在該案中,被告係愛滋病帶原者,法院認為愛滋病屬於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係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所致,此病毒會嚴重破壞人體免疫系統,導致免疫功能喪失,易引發多種伺機性感染與惡性腫瘤,最終甚至導致死亡。法院指出,雖現行醫學已發展出所謂「雞尾酒式」混合療法,能夠有效延緩發病時間,延長患者壽命,但此類藥物僅具抑制效果,並無法根治該病毒,且多伴隨嚴重副作用。

 

對此,我國政府亦訂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不僅進行專門防治與管制措施,並明文禁止感染者從事可能傳染他人之性行為,若違反者甚至構成刑事責任,顯示該疾病具高度社會風險與公共衛生之關聯。

 

法院進一步指出,愛滋病在醫學上無法治癒,且因其高傳染性及重大社會觀感負擔,已符合「不治之惡疾」的所有法律與實質要件,故若配偶罹患該病,且造成另一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健康及心理均遭受威脅者,法院即應依法准許離婚,維護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在該案中,原告主張因被告罹患愛滋病,兩造婚姻已陷於嚴重困境,不僅喪失性生活與情感交流之基礎,原告自身亦因憂懼感染、生活壓力與家庭支持系統崩解,而無法再維繫婚姻,故依法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酌原告主張及相關事證,確認被告確為愛滋病毒帶原者,且病情符合上述不治性與危害性之標準,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裁判准予離婚。

 

此外,法院亦補充,既然離婚之判斷已可依第1項第7款成立,原告同時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聲請離婚部分,因屬訴訟選擇合併,則不再另行審認。此案反映出實務對於愛滋病的認定,已脫離早期單純道德觀點或社會偏見,而是依據病症本質對婚姻關係之實質妨礙程度,進行具體法律判斷。

 

愛滋病雖然不再是即刻致命之絕症,但其高傳染性、目前尚無根治藥物、對共同生活安全與心理感受所造成之長期壓力,仍使其符合「不治之惡疾」之法律意涵。在此標準下,法院既保障未感染方的婚姻與人身自由,亦不排除被感染方的基本人權,特別強調透過正當訴訟程序與法定要件審查,平衡雙方權益。


-家事-親屬-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不治惡疾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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