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跟扶養權有什麼不同?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呢?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離婚登記時,戶政機關必須確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型態,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單獨監護的情形下,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重大事項由監護權人一人決定,通常在父母間溝通不良或衝突頻繁的狀況下較為合適,以避免在戶籍遷移、醫療處置、銀行開戶、護照申辦等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事項上產生阻礙。共同監護則是雙方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對重大事項需雙方同意,較適合雙方能理性溝通、配合度高的離婚父母。然而實務上,法院對共同監護的裁定比例已低於過去,主要因為若雙方溝通不良,共同監護反而會造成主要照顧方在子女日常事務處理上的困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監護權與扶養權在法律上雖然常被一般民眾混為一談,但在民法規範中實際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實務處理上也有明顯區隔。

 

一般大眾口語所稱的「監護權」,在民法的正式用語中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意指父母對未滿十八歲未成年子女所享有並負擔的保護與教養權利義務,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安排、教育選擇、醫療同意、戶籍遷移、護照申請、財產管理等事項的決定權與代理權。而民法中所稱的「監護人」通常是指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事由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的法定代理人,但由於日常討論離婚子女歸屬時,社會大眾習慣以「監護權」指稱,因此實務上在離婚協議或判決中,也多沿用這一簡稱。

 

依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可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裁定歸屬及內容。即便雙方協議成立,但內容不利於子女利益,法院仍可改定;而若行使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或有不利情事,另一方或其他有權人仍可聲請法院變更。

 

民法第1084條更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並在第1116-2條保障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婚姻撤銷而受影響,因此扶養費的負擔與監護權的歸屬是兩個層面的問題。所謂扶養權或扶養義務,指的是父母雙方依法對未成年子女在生活費用上的負擔責任,無論是否擁有監護權,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需按約定或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或依法律不再需要扶養為止。監護權著重於決定權與實際照顧責任,扶養權著重於經濟供給與生活保障。

 

辦理離婚登記時,戶政機關必須確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型態,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單獨監護的情形下,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重大事項由監護權人一人決定,通常在父母間溝通不良或衝突頻繁的狀況下較為合適,以避免在戶籍遷移、醫療處置、銀行開戶、護照申辦等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事項上產生阻礙。

 

共同監護則是雙方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對重大事項需雙方同意,較適合雙方能理性溝通、配合度高的離婚父母。然而實務上,法院對共同監護的裁定比例已低於過去,主要因為若雙方溝通不良,共同監護反而會造成主要照顧方在子女日常事務處理上的困擾。

 

不過,在律師處理協議離婚時,為避免一方因沒有監護權而被子女誤認為遺棄,部分當事人會傾向選擇共同監護,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主要生活照顧義務與探視權安排,例如:「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與母方同住,由母方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父方於不妨礙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之情況下享有會面交往權,扶養費由雙方共同負擔,每月由父方支付○○元。」這種寫法簡要明確,適用於雙方關係尚可的情況;如雙方衝突頻繁,則應在協議中就探視頻率、過夜與否、寒暑假安排、節日探視、臨時變更通知方式等細節詳加規範,以避免日後爭議。至於扶養費的約定,應明確載明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與調整機制,例如隨物價指數調整,或子女升學、醫療需求增加時可重新協議。

 

另需注意的是,即便在離婚協議書中一方聲明放棄請求扶養費,該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無效,因為扶養權屬於子女固有權利,不因父母間的約定而受影響,子女仍可依法請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

 

若離婚後情勢變更,例如監護權人經濟狀況惡化或非監護權人收入增加,扶養費金額亦可向法院聲請調整。

 

離婚協議書在撰寫時,應依戶政機關登記需求及法院審查標準,以正確法律用語表達,避免使用模糊或僅限口語化的「監護權」字眼,完整寫作「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並附加主要照顧義務、探視安排、扶養費負擔方式等內容。

 

監護權與扶養權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與重大事項的決定與管理權責,另一個是提供經濟支持的義務,兩者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中會一併處理,但應分開明確約定,方能在法律上具有執行力並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也能避免日後衝突時因條文不清而衍生訴訟。

-家事-親屬-離婚-親子-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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