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區別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因損害屬於配偶違法行為導致婚姻中或外的損害賠償,與是否離婚無關;而離婚損害則專指法院判決離婚後,無責一方對於離婚結果所致損害請求賠償,兩者在構成、時點、範圍與法源依據皆有所不同,應由律師依具體事實斟酌適用條文,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離婚訴訟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主張「離因損害」或「離婚損害」的情形,「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構成、請求時點、損害範圍與適用條文上皆有明確區別,屬於不同性質的法律請求。

 

兩者定義之區別

離因損害是指婚姻破裂的原因本身所導致的侵權損害,例如配偶外遇、家庭暴力等,構成侵權行為要件者,受害方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則是因判決離婚本身所產生的損害,是一種基於親屬法特別規定所生之非財產損害賠償,並須以判決離婚為前提才可成立。

 

離因損害

所謂「離因損害」係指配偶一方因對方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損害,該行為本身即屬侵權,例如通姦、家暴等,即便未離婚,也可單獨提出民法第184條以下所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因此「離因損害」本質上屬民事侵權制度,請求人必須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自己因此受損且兩者間具因果關係。

 

舉例來說,若配偶外遇造成精神痛苦或名譽損失,則即使不離婚,也得依法求償。此外,離因損害之請求適用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規定,即從知悉損害與加害人起算二年內、或自損害發生起算十年內行使。

 

離婚損害

相對而言,「離婚損害」則係針對「判決離婚」本身所造成之損害進行請求,依據民法第1056條規定,僅當法院判決離婚並認定離婚係由配偶之一方過失所致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賠償,尤其以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為主要範圍,常見如受害人因婚姻破裂造成心理創傷、社會評價損害等,亦得依法請求慰撫金。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係依民法第1056條所設之特殊制度而定。該條文雖未明文規定時效期間,但實務與通說均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的一般請求權時效規定,即15年。

 

兩者差異

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不同之處在於,前者的請求須以「離婚判決確定」為前提,因此僅能在法院離婚後始得行使,而無法於婚姻存續中主張。又離婚損害之請求,雖未於民法1056條中明示時效,但因屬普通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一般請求權時效,即15年內可為請求,較離因損害之二年短期時效寬鬆。

 

此外,離婚損害乃屬親屬法特別規定之賠償制度,非一般侵權請求,不得讓與或繼承,唯有在當事人於生前已起訴或與對方訂有相關契約者,不在此限。

 

簡而言之,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在法律性質、成立要件、請求時點、適用時效與損害範圍等方面均有明顯區別,前者屬侵權損害賠償,後者則屬親屬法上之特別規定,兩者並非互相排斥,實務上亦可並行請求。

 

當事人於提起離婚訴訟時,若遭遇對方外遇、暴力或其他可歸責行為,不僅可於婚姻存續期間主張離因損害,亦可在離婚判決確定後依民法第1056條提出離婚損害之請求,以達成完整救濟之目的。

 

律師於處理此類訴訟時,應特別注意區分兩者構成要件,並協助當事人正確主張適用法條,亦須審慎蒐集證據資料,以利法院就當事人受損害之程度作出合理認定與量酌。相關法條除民法第1056條外,亦包含民法第125條與第197條,分別規範一般請求權時效與侵權損害賠償時效之適用,應一併參酌處理。

-家事-親屬-離婚-離因損害-離婚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0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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