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能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贍養費並非針對精神損害或婚姻過失的補償,而是一種基於婚姻關係延續而來的生活扶助手段,屬於特定條件下才能請求的生活補助,且通常金額不高,與協議離婚中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書另行談判所得的「協議式贍養費」完全不同,後者乃雙方透過協商決定金額與支付方式,金額不以最低生活保障為限,可納入補償、安撫或名譽維護等綜合考量,屬於契約自由原則範圍,常見於政商名流或高資產族群,與法院依法判決者有本質差異,因此如果當事人有意爭取較高金額之扶助,可能應選擇以協議離婚方式並於協議書中載明,而非僅依賴裁判離婚請求法定贍養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要離婚,能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嗎?這是許多即將面臨婚姻破裂的當事人心中的疑問,尤其是當經濟能力薄弱、或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照顧小孩而犧牲自身就業機會的一方,對於離婚後的生計與生活品質深感焦慮,因此希望能從配偶那邊獲得一定的經濟支持作為轉換人生階段的過渡保障,不過,並非所有離婚情況都可以依法請求贍養費。

 

依照我國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據此可知,須符合三個要件:第一,必須是「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而非法院裁判,則不得請求法定贍養費;第二,申請贍養費的一方「無過失」,亦即在離婚訴訟中沒有通姦、家庭暴力或重大過失等可歸責於離婚的行為;第三,離婚後處於「生活困難」的狀態。

 

如何衡量「陷於生活困難」?

大家一定會好奇,怎樣的情況會被視為「陷於生活困難」呢?我國的最高法院認為,陷於生活困難的定義是「無財產及無謀生能力」。因此實際上,若具有工作能力,且也有積蓄,就算當下沒有工作,一般而言仍然是不易得到贍養費的。

同時,必須要是「裁判離婚」才能爭取贍養費,若是兩願的協議離婚,便不得要求贍養費。

而且,儘管法官最後判定對方需要支付贍養費,其金額也並非當事人可以完全決定。法官會依照雙方資歷、背景來決定,並且以「維持個人生活所需」作為標準,來決定贍養費的金額。

 

如何衡量「個人生活所需」?

這裡需要提醒大家,贍養費並不是賠償,而是一種「生活補助」,也因此贍養費的目的就是要保障離婚的當事人可以藉由贍養費獨自生活。

 

實務上,將「生活困難」定義為「無財產及無謀生能力」,也就是既無足以維持生活的資產,也不具謀生能力,例如年老、罹患重病或長年離開職場而難以復出者才有可能符合這個標準,若尚有部分儲蓄或具工作能力者,即使短期無收入,也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生活困難,自然也不易獲得法院判給贍養費,而即便法官判定應給予贍養費,其金額也不會如影劇作品所描繪的高額補償,而是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為限,法院通常會依據申請人過去生活水準、年齡、教育程度、自立謀生能力、身體狀況、照顧子女之實際負擔,以及負擔方之經濟能力、雙方婚姻關係持續期間等因素綜合評估,有時也會參考主計總處所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作為核算依據。

 

換言之,贍養費並非針對精神損害或婚姻過失的補償,而是一種基於婚姻關係延續而來的生活扶助手段,屬於特定條件下才能請求的生活補助,且通常金額不高,與協議離婚中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書另行談判所得的「協議式贍養費」完全不同,後者乃雙方透過協商決定金額與支付方式,金額不以最低生活保障為限,可納入補償、安撫或名譽維護等綜合考量,屬於契約自由原則範圍,常見於政商名流或高資產族群,與法院依法判決者有本質差異,因此如果當事人有意爭取較高金額之扶助,可能應選擇以協議離婚方式並於協議書中載明,而非僅依賴裁判離婚請求法定贍養費。

 

回顧立法背景,過去由於我國性別就業平權尚未成熟,女性婚後常因家庭犧牲職涯,離婚後難以迅速重返職場並維持基本生活,因此社會各界長期呼籲應建立贍養制度作為保護機制,促成1057條之修法,儘管目前女性勞動參與率已大幅提升,然實際上社會仍有許多弱勢離婚者,須倚賴此制度取得生活保障,對此應有正確認識與實際評估,如您已決定離婚但尚無穩定收入來源、身體狀況不佳、年齡偏高或長期依賴配偶扶養者,在考量離婚方式時,與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充分討論訴訟與協議的利弊與可能結果,以免離婚後頓失生活依據,此外若您已面臨婚姻破裂但不敢爭取權益,應勇敢面對現實,尋求專業協助,法律保障的贍養制度並非慈善補助,而是基於過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衍生的責任延續機制,請記得,即使難以評估將來贍養費能否成立或金額是否足夠,也應從自身權益出發,勇敢提出訴求,讓離婚成為重新出發的契機,而非走向更深貧困的深淵,人生可繼續前進,但前提是必須擁有基本生活保障,贍養費正是這樣的制度設計,請勿輕易放棄。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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