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擺爛拒付贍養費怎麼辦?
問題摘要:
當遭遇前夫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應首先審視離婚協議是否具備執行名義,進而選擇適當法律途徑;如有執行名義可直接強制執行,無執行名義則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過程中若有疑義或不知如何準備資料,也可向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尋求協助。畢竟,撫養費是孩子基本生活保障,切勿因對方擺爛就輕言放棄,依法追討,才能確保子女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若有約定一方需支付子女的撫養費,這類約定一旦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若事後一方拒絕履行,則另一方可依協議內容依法請求給付。然而實務上常見情況是,一旦離婚協議簽妥,部分義務人事後即擺爛不付,導致原本弱勢的一方與子女面臨經濟困境。
應先釐清離婚協議之法律來源
對此,應先釐清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來源,才能正確選擇強制履行的途徑。若該離婚協議書是經由法定調解程序成立,例如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或已完成法院公證手續,這種協議屬於具有「執行名義」的法律文件,一旦他方不履行,權利人可以直接憑該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
法院會依據協議書所載金額,自對方財產中扣押、拍賣其動產、不動產、存款或薪資,以達強制履行之目的,過程簡便而具實效,是目前最常見且有效的強制履行方式。
但若該離婚協議是由夫妻雙方私下簽訂,並未經法院認可或公證,即便雙方簽名蓋章,仍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因其尚未構成「執行名義」。此時如男方未按約給付撫養費,女方便無法直接據協議聲請強制執行,而須另尋法律救濟途徑。
方法一:聲請核發支付命力
其中之一即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這是一種簡便且具低成本的法定程序。各地法院通常會備有支付命令申請書格式範本,當事人只需依格式填寫相關資訊,包括撫養費未支付期間、金額及累積總額,即可提出申請。舉例而言,若男方自某年月起便未再支付每月撫養費,申請人即可主張自違約期起,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期間之全部未付金額,要求法院命對方一次給付。
一旦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將命令書送達債務人(即未履行義務者),債務人必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即告確定,確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亦即具備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得據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
若債務人未於期限內異議,整體程序費用僅需裁判費五百元,對經濟弱勢的單親家長而言,是非常實用且負擔得起的法律工具。反之,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案件則轉為通常民事訴訟程序,原告需按請求金額繳納裁判費,並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雙方得就撫養費是否該給、金額是否合理等爭點進行攻防與舉證。
方法一:離婚協議經公證程序
依公證法第13條之規定,若當事人於涉及金錢給付、財產移轉、物品交付等法律行為,向公證人聲請公證並在公證書內明確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該文件將具備執行名義地位,未來一旦對方不履行約定時,債權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而無須另行訴訟程序。
因此,離婚協議書是否經過公證、是否附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直接影響日後權利實現的效率。簡言之,離婚協議書即使未經公證,只要雙方於具備離婚能力與意思之情況下簽署並完成離婚登記,該協議仍具法律效力,並非無效;然而,若未經公證或無載明強制執行條款,當事人日後若遭對方違約,仍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在涉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具有繼續性或金錢性之內容時,建議當事人應辦理公證並載明可逕行強制執行,以保障日後權利之實踐。
在此須提醒的是,即使離婚協議未經公證,仍不表示其不具效力,而是無法直接執行。當雙方簽署協議時,即便是私下簽署,只要意思表示明確、內容具體,也構成契約,倘若履行發生爭議,仍可依一般契約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只是程序較為繁複,所費時間與金錢相對增加。
故實務上建議,離婚時所約定的撫養費條款,應盡量透過法院調解或聲請公證,以賦予法律上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免去日後執行上的障礙。此外,當撫養費義務人長期惡意逃避給付,不僅可透過強制執行其財產來清償欠款,若有藏匿、隱匿財產、規避義務等行為者,亦可能觸犯刑法之詐欺或妨害債權等罪責,權利人可視情況同時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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