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給對方贍養費嗎?
問題摘要:
離婚並非一定須支付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僅於夫妻一方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才可向他方請求相當之贍養費。此項請求不適用於協議離婚,除非雙方事前於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給付條件與金額。構成要件須包括請求方對婚姻破裂無可歸責事由,且確因離婚導致無法自力維生。法院實務認定標準嚴格,將綜合健康、年齡、經濟能力等因素審酌,金額則依雙方生活水準與給付能力決定。此外,不論性別,只要符合條件皆可主張,且此權利具高度個人性,僅限於判決離婚適用,不能讓與或繼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雖然他方配偶並無過失,也仍應負擔相當之贍養費責任。此條文所賦予的請求權,屬於裁判離婚之特有制度,並不當然適用於協議離婚,惟若雙方於協議離婚時就贍養費有特別約定,亦得視為契約性質予以拘束。
贍養費請求要件
法律設計上,此請求權的行使須具備兩項要件:一為請求方對於婚姻破裂並無可歸責事由,亦即在離婚判決前並無重大過失;二為離婚造成其生活陷入困難,例如年邁、身體健康不佳、無謀生能力或欠缺適當職業訓練者,即難以自行維生之情形。
實務上認定標準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無過失」及「生活困難」之判斷,採取嚴格認定標準,不單須審酌婚姻期間雙方之具體互動,亦會綜合考量請求人目前之健康狀態、年齡、就業能力與實際經濟狀況等因素。
至於「相當」之贍養費數額,應綜合衡量雙方生活水準差距、義務人給付能力及請求人實際所需生活費用等條件,並非單以一方主觀困境為據。此一規範兼顧人格尊嚴保障與公平原則之落實,旨在維持離婚後無過失一方基本生活所需,避免其因離婚而陷於貧困無助之境地。
協議離婚有贍養費適用嗎?
與之對照,協議離婚則不當然產生贍養費請求權,必須雙方於協議過程中明確約定給付贍養費之條件與金額。若當時未作約定,事後將不得再行請求,因此於簽署離婚協議書時,應審慎審視未來經濟保障問題,如一方同意給付贍養費,應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數額、給付期間、給付方式等具體內容,俾供日後主張依據。
此外,民法第1057條之請求權係屬親屬法上之身份性質權利,學說及實務均認為其具高度個人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且僅於法院判決離婚之情形方可援引,對於雙方合意之協議離婚案件則須經契約設計另行安排保障機制。
又值得注意者,在離婚案件中並非僅女性可主張贍養費,男性若符合「無過失」與「生活困難」之構成要件,同樣得據此請求前配偶支付合理生活費用,司法實務亦已不再拘泥傳統性別角色,而係就具體生活事實作出審酌與判斷。
綜合而言,贍養費之設計並非對於離婚即當然發生,而須以婚姻破裂責任歸屬及個別經濟處境為核心判斷標準。若主張者對婚姻破裂具高度可歸責性,即使經濟條件困頓,亦無從請求贍養費;反之,若請求方確為無過失且生活陷入困境,即使義務人自身亦非故意造成婚姻破裂者,亦有給付義務。
此制度實現法律對婚姻弱勢一方在離婚後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目的,避免其於失去婚姻庇護後無以為生,同時亦能促進家庭關係之理性終結與社會秩序之穩定。故實務上建議,凡涉離婚程序,特別為婚齡較長、無職業技能或專職照顧家庭者,應優先評估是否符合贍養費請求條件,並於訴訟或協議中明確主張權利,以維護自身尊嚴與基本生活權益。相關法條為民法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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