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我能爭取贍養費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您正考慮離婚並希望爭取贍養費,應先評估是否屬無過失方、是否擬採判決離婚程序、以及離婚後是否真會陷於生活困難,並就此提前準備必要之證據資料,例如工作收入狀況、身體健康報告、財產清冊等,與律師商討可行訴訟策略,若不符法定條件則應改以協議離婚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安家費等方式進行談判,於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金額與給付方式,並建議辦理公證以利日後強制執行,避免落入無法獲得補償又失去婚姻保障的雙輸局面,最終,離婚雖是雙方關係的終點,但亦是個人生活的重新起點,在追求自由與尊嚴的同時,也請務必妥善保障自身的經濟與法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後,我能爭取贍養費嗎?這是許多面臨婚姻破裂的當事人心中常見的疑問,尤其在媒體報導中經常看到名人離婚後獲得高額贍養費的新聞畫面,使人產生一種錯覺,認為離婚理當就能向對方索取經濟補償,實際上,根據我國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可知台灣法律對於贍養費的請求設有嚴格限制,並非所有離婚情況皆可主張該項請求權。

 

首先,該法條規範了三個必要條件,第一是必須為法院判決離婚而非協議離婚,若雙方為兩願協議離婚者,則不得依據民法請求法定贍養費;第二是請求贍養費之當事人本身不得有導致婚姻破裂之過失,例如外遇、家暴、長期怠於履行配偶義務等,皆會被認定為有過失而喪失贍養費的請求資格;第三則為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即無自謀生計能力且無可依賴之財產資源,實務上需舉證當事人無收入、無工作能力、無可供支出之資產,且無其他親屬可供扶養。

 

以此標準來看,若屬雙薪家庭、或當事人本身有穩定就業及財產,則即便係無過失方亦可能因不符合「陷於生活困難」要件而無法請求贍養費,因此,法院對於贍養費請求的認定標準極為保守,並非婚姻關係結束即可自然產生此項經濟給付的義務,這與社會大眾認知常有落差。實務上離婚訴訟中常涉及的財務問題包括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贍養費與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等,而在這四項中,贍養費的請求門檻可謂最高,因此若當事人目的在於獲得經濟補償,與其一味寄望於贍養費,不如應積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尤其是在婚後期間積累之財富多半集中於配偶名下之情況,依民法制度,法定財產制下雙方婚後財產得以結算差額分配,於此可合理爭取應得份額。

 

至於子女扶養費部分,則屬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扶養義務,不涉及贍養費請求人本身,法院通常依主計總處之每人最低生活標準為計算基準,並衡酌雙方所得能力比例分擔。若當事人係無過失方而配偶通姦外遇,雖未必可請求贍養費,亦可透過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向配偶及第三人(俗稱小三)請求精神慰撫金,此類訴訟毋須證明具體財產損失,只須證明婚姻存在且遭第三人介入導致感情破裂,法院即有可能酌情判給金額,以資撫慰,不過金額亦非天價,多數法院酌定約新台幣10萬至30萬元不等,除非涉及長期通姦或特殊惡性情節才有可能突破此範圍,因此現實上能藉此取得的金額亦有限。

 

此外,在現代社會婚姻形式與家庭結構趨於多元,女性參與職場比例日益提升,不再像早期多依賴配偶經濟支持,因此法律上對於離婚後持續支付生活費用之贍養觀念逐漸淡化,回歸「婚姻解除後雙方回復個體自立」的原則,除非有特殊原因不得不依賴他方經濟支持,否則法院不輕易介入,這也提醒當事人應對自身經濟狀況有所準備,不應將贍養費視為理所當然之依賴手段。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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