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生活?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後生活保障應為整體規劃的結果,而非單一制度的依賴,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等皆可透過法律制度妥善運用,離婚雖代表婚姻關係的終止,卻不代表權利義務的終結,應以積極態度為自身與子女爭取合理保障,建立穩定生活基礎。我國法律上保障的法定贍養費是針對因判決離婚而喪失婚姻所維繫之生活保障者,目的在維持其基本生活,不至陷入困境,但此權利僅於法院判決離婚時可主張,若雙方係協議離婚者,事後即不得再請求贍養費,因此若希望離婚後仍獲得一定程度經濟補償,就應在協議離婚時主動爭取,並透過契約方式約定條件與金額,納入離婚協議書內容,同時應確保該協議可供執行,例如辦理公證或由律師協助起草,以確保法律效力與實際執行力。當事人也不應將贍養費視為離婚後唯一的經濟依靠,離婚時仍有其他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權利可供主張,例如針對婚後財產之平均分配、遭遇通姦或家暴等情形所致的精神損害可請求賠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亦應一併規劃,不可忽略。

 

律師回答:

政商名流鬧離婚時爆出的高額贍養費,其實不是根據法律所請求的贍養費,而是透過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協商產生的結果,這種協議式的贍養費並非法律強制給予,而是依雙方的議價能力、在婚姻中的地位與籌碼進行折衝後形成的條件,因此其金額可能遠高於法院依法裁定的贍養費,且往往是針對一方婚姻期間的貢獻、為婚姻所犧牲的事業發展或其他感情損失所作出的折價與補償,亦常見與財產分配或名聲維護的協調內容合併考量,與法律保障離婚後最低生活標準的法定贍養費目的不同。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後如何保障自己生活,是許多正在經歷婚姻破裂或已離婚當事人關心的重要課題,而這當中最常被提到的法律制度就是「贍養費」,所謂贍養費,依我國民法第1057條規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第一,離婚是經由法院判決而非協議離婚;第二,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對離婚無過失;第三,該方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僅當這三項要件全部具備時,才可依法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目的在於保障在婚姻中付出較多、離婚後難以自立的一方能夠維持最低生活水準。但實務上即使符合條件,法院所裁定的贍養費金額往往不高,可能僅為每月數千元,且審酌因素包括雙方財力、年齡、健康狀況及自力謀生的能力等,所以不能將贍養費視為離婚後的經濟依靠,特別是像短期婚姻、育有子女但尚具就業能力者,更不易獲得贍養費。反過來說,離婚後雙方已不具夫妻身份,自然也不再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僅存在於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後就不再適用,因此無論是否曾協議或曾提供經濟協助,前配偶無權再以扶養為由請求費用。

 

此觀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之贍養費,乃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給與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之生活所需。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與父母子女間之扶養義務性質顯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法律規定,只有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的人才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如果離婚的原因是你自己造成的,或是雙方對於離婚的結果都要負點責任,就不能向對方要贍養費。

 

另一方面,部分人常會混淆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其實兩者完全不同,贍養費是支付給配偶個人的生活費用,而子女扶養費是為滿足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需求的支出,依民法第1116條之2及第1119條規定,即使雙方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且不因親權歸屬一方或協議免責而免除,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會參酌雙方經濟能力、生活水準、子女實際需要等因素,通常會要求收入較高的一方負擔較多比例,而若一方未依法支付,另一方可憑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若為私下協議則建議辦理公證,使其具有執行名義,節省未來訴訟費用及舉證麻煩。實務上,扶養費支付標準參考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再依雙方近幾年之報稅紀錄、工作收入等比例分擔,法院裁定金額通常落在每月七八千至一萬多元不等,若子女有特殊狀況,如重大疾病或學習障礙等,法院亦可酌增扶養費用,且原則上扶養義務持續至子女成年(18歲)或完成大學教育。即使協議書未明列扶養費,只要符合條件仍可依法請求,且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若日後雙方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更,亦可依法聲請調整扶養費。特別提醒,部分父母可能企圖以放棄扶養費方式換取親權,這在法律上並不構成有效交換,因親權與扶養義務係獨立判斷,不可相互抵銷,且若父或母未盡扶養責任,將來成年子女亦可聲請免除反向扶養義務。

 

因此離婚協議應慎重其事,為避免日後糾紛,最好於協議中明列扶養費金額、支付方式、期限及調整機制,並辦理公證。至於許多人期望透過離婚協議要求對方提供高額贍養費,其實與法律上贍養費之規定無涉,那是雙方基於協商結果所約定的金額,在權利義務衡平下自願負擔,不必符合判決離婚、無過失、生活困難等要件,因此實務中許多政商名人或藝人高額贍養費係屬此類協議贍養費而非民法第1057條所規定者。但應注意,一旦選擇協議離婚即喪失法律上請求贍養費的機會,若事後反悔已無法主張,因此在離婚前談妥相關條件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關鍵。

 

除贍養費外,保障離婚後生活還應兼顧其他法律制度的運用,包括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請求權、財產約定公證、訴訟前財產保全聲請等,若婚姻存續中一方擁有較多財產或在外投資,應爭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在外遇、家暴情形下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或財產損害賠償,避免在長期付出後兩手空空。若協議離婚過程中談妥較高金額贍養費或財產移轉,可藉由贈與契約、公證文書或信託等方式確保對方履行,否則離婚後對方翻臉不認人,則可能陷入訴訟困境。

 

此外,若子女尚幼需全職照顧,也可爭取撫養協助費或教育補助款,並評估是否向法院聲請由社會機構介入調查對方經濟狀況以促成合理分擔。離婚並非人生終點,而是一段關係的結束與另一段生活的開始,無論是否有子女,都應該在法律制度下妥善保護自身權益,不讓感情失敗影響未來生活與尊嚴,正確理解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配等制度,善用法院裁定、公證文書與行政手段,才是離婚後保障生活與重建人生的穩固基礎。

 

要取得對方財產,真正關鍵在於民法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及損害賠償請求權制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屬法定財產制,當離婚時可針對雙方財產累積差額請求平均分配,若一方有通姦、家暴等重大侵害行為,也可能依法主張損害賠償,此為法律上對於經濟弱勢或受害配偶的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民眾常將贍養費與扶養費混為一談,其實扶養費是指為未成年子女提供基本生活與教育等所需支出的費用,無論父母是否離婚,仍然有扶養義務,

 

此外,即使在協議書中約定某一方免付扶養費,仍可由未成年子女名義請求對方支付,甚至成年後子女可依法聲請免除對該不履行扶養義務之父母的反向扶養義務,因此不應以免付扶養費來換取親權,否則可能陷入監護權喪失、扶養責任卻難以脫身的困境。

 

為將來執行的方便,離婚協議書中若有扶養費的約定,可辦理公證,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避免對方日後拒絕給付而需另行訴訟,即便如此,若對方脫產或財產隱匿,實務上仍可能面臨無法實現的風險。若遇對方惡意逃避,可藉由提供請求訊息、對話紀錄、催告函或證人等證據舉證扶養費請求與違約事實,並聲請強制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協議書未約定扶養費,法律上仍得主張請求,其請求時效為十五年,且扶養費在協議成立後仍可依情勢變更原則請求調整,例如雙方經濟狀況或子女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皆可依法聲請變更。

 

依實務,法院對扶養費的負擔年限認定原則至子女年滿二十歲,但若子女持續就讀大學、具備實際扶養需求,亦有判決認可延長至大學畢業,反映出扶養義務仍具彈性與個案調整空間,並非絕對終止於成年年齡。在親權行使方面,即使經濟條件不如對方,但若能證明與未成年子女有良好互動、生活穩定、具有親友協助或照顧能力,仍有機會獲得法院支持單獨行使親權或指定監護人,法院會從子女最佳利益出發進行整體判斷。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116-1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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