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與扶養費一樣嗎?
問題摘要:
贍養費係對無過失、離婚後生活困難之一方所為之生活補助,具備嚴格要件與限制;扶養費則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義務,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唯一裁量依據,法院於裁定時會參酌子女年齡、健康、父母經濟能力與照顧意願等綜合因素,並依請求或職權調整金額與支付方式。二者分屬不同制度,僅於離婚程序中一併討論,實務適用情況亦有顯著差異,離婚當事人應加以區分,合理安排自身權益主張與法律策略,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生活與子女福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中,「贍養費」與「扶養費」雖僅一字之差,但其適用對象、性質、法律依據與裁判條件皆截然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贍養費為何?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贍養費係針對夫妻一方於判決離婚後,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者,由他方即便亦無過失,仍應給予相當之生活補助,目的在於避免婚姻破裂後弱勢一方頓失經濟依靠而陷入貧困。
其構成要件需同時具備「裁判離婚」、「請求者無過失」及「確實陷於生活困難」三大要素,且不能僅因一時失業或暫未謀職即認為符合生活困難,多數法院會視請求者之年齡、健康、工作能力與財產狀況綜
合判斷,若屬中壯年具備一般就業能力者,即便短期內無收入,亦不構成贍養費請求條件。實務上,僅在年長、長期擔任家庭主婦且無謀生能力者,才可能獲判每月數千元之贍養費,顯見贍養費制度目的並非彌補過往婚姻損失或回應情感背叛,而是純粹維繫基本生活安全,不能將其等同於精神慰撫金或財產分配,更不應期待其為離婚後的主要補償來源。
扶養費為何?
與此相對的,所謂「扶養費」則完全針對未成年子女,其法律依據來自民法第1055條至1055-2條,屬父母對子女之法定扶養義務。當夫妻離婚時,應就子女之監護權與扶養義務進行協議,協議不成者由法院裁定。
扶養費金額通常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家庭生活費標準,再依父母雙方收入比例分擔,實務中多數判決介於每月七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且已涵蓋教育費、醫療費、房租等基本生活開支,除非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特殊需求,否則法院甚少額外加重負擔。需注意者為,即使父母於協議書中明訂免付扶養費,但子女之扶養請求權為獨立權利,法院仍得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予以認定並裁定,且該義務不得以私下協議免除。
此外,即便扶養費已確定,仍可依民法情事變更原則聲請調整;例如扶養方失業、收入銳減或子女生活需求大幅提升時,均可提出變更請求。扶養義務原則持續至子女滿二十歲,部分法院亦曾依子女就學需求延長至大學畢業;若父母均不適任監護人,法院得選任第三人擔任監護人並命父母負擔扶養費。
關於扶養費請求與執行之實務問題,首先,協議書應儘量辦理公證,避免日後執行困難;若對方脫產導致執行無著,仍可透過提供訊息紀錄、證人證言等證明曾請求扶養費,並保留法律追訴權。扶養費請求時效為十五年,縱協議書未載明亦得聲請,法院核定後即具強制執行效力。此外,若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入住安養機構,父母仍負有扶養義務,應於子女成年後立即聲請免除義務,以免費用持續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監護權爭議案件中,一方可能為爭取監護權而承諾放棄扶養費,實則此類條款日後可能無效,若該方不履行扶養義務仍會遭法院追討,監護權卻難以再行返還,因此不應輕率以金錢換取子女監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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