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斷贍養費數額是否合理?
問題摘要:
結語而言,贍養費制度體現的是對離婚後弱勢一方最低生活保障之設計,其合理與否不在於高低,而在於是否足以讓其安全度過離婚過渡期。法律無意長期維繫雙方經濟聯繫,而是透過有期限之經濟補償,使失去婚姻庇護的一方,有機會站穩腳步重新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贍養費的請求與核定,旨在保障離婚後處於經濟劣勢的一方,得以維持基本生活,不致因婚姻解除而陷於困頓。
贍養費數額判斷標準
民法第1057條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至於所稱「生活困難」,法院見解早已確立並不以是否具備謀生能力為唯一標準,而係綜合審酌當事人生活條件、財產狀況、工作能力、年齡、健康、婚姻中貢獻及對方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進而判定是否給予贍養費及其合理數額。
實務相關見解
依據屏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96號判決可知,法院在實務上是如何具體操作此制度。該案中,原告於婚姻存續期間遭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據證人證述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離婚事由,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原告於婚姻中歷時18年共同生活,對家庭付出甚多,離婚後無工作、不動產名下財產,全依靠兄弟姊妹接濟維生。其年屆57歲,學歷不高,謀生能力顯屬有限。反觀被告為東京大學博士,任教於大學20餘年,月薪高達十萬元,經濟條件明顯較優渥。
法院綜合原告年齡、生活現況、婚姻付出及未來重建生活之困難程度,認定其確實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並認其尚須一段過渡期間以安頓生活,故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二萬元,共計一年,即新台幣二十四萬元整。逾此部分則認為尚屬過高,不予准許。
實務上的裁量原則
由此案例可明確得出兩項法律實務上的裁量原則:第一,法院於認定贍養費給與與否時,並不僅限於衡量當事人有無工作能力,而是從整體實際狀況出發,評估其是否因離婚致生活無以為繼;第二,贍養費非為永久性撫養制度,而是一種過渡性扶助機制,目的在於協助生活困難一方在短期內重建經濟基礎與獨立生活能力。
因此,法院會斟酌所需過渡時間、實際需求金額與對方支付能力,核定一個「合理」的金額與期間,而非無上限的終生給付。此外,法院亦重視當事人婚姻期間的具體貢獻與犧牲程度,尤其對於長期擔任家庭主婦、照顧子女或全職支持配偶事業發展者,更會納入判斷依據,視為無形經濟貢獻。
相對而言,若請求贍養費者仍具相當財產、健康良好、具就業能力且無重大扶養責任者,法院多半不會輕易准予贍養費,或其金額將大幅降低。法院審酌贍養費數額之標準,亦包括雙方目前及未來經濟收入、支出、必要生活費用及所需安置時間。
例如法院判決指出,原告雖可能勉力就業,但以其年齡及經歷,所獲薪資僅為每月一至兩萬元,而若需托育子女,託嬰費即達三至四萬元,實質上入不敷出,無法維生,此即贍養費給予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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