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原諒丈夫出軌,還可以離婚嗎?
問題摘要:
若配偶曾發生婚外情,而受害配偶知情後已表示原諒或與其繼續共同生活,即構成民法第1053條所稱之「事後宥恕」,依法不得再以該婚外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但若後續婚姻無法恢復,仍可另以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亦將實質審查婚姻是否確已破裂。至於若雙方皆同意離婚,則不論是否原諒與否,皆得依法辦理協議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提,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配偶一方有與他人合意性交情形,另一方原則上得以此為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重婚行為為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故列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
在我國民法婚姻制度中,雖然未對夫妻之間的性行為獨占義務加以明文規範,但在整體體系上,對婚姻所要求之忠誠、同居與扶助義務,已隱含夫妻關係應具有性專一性質。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若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則他方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顯示我國法律明確將配偶與他人發生合意性行為視為重大破壞婚姻基礎之情節,並賦予無過失方法律上的離婚請求權。
以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之限制
然而,此項權利之行使並非無時效限制,民法第1053條對此設下明確條件,若配偶已於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未行使,亦或自該情事發生起已超過兩年,則不得再就此情事請求裁判離婚。
其中所稱之「事後宥恕」,即係指婚外情發生後,受害配偶知情後仍選擇原諒,並繼續與配偶共同生活,對其行為不再追究法律責任,法院將視此為已放棄依婚外情為由離婚之權利。
在實務上,法院對「事後宥恕」之判斷,並不限於口頭表示「原諒你」,而是觀察雙方事後是否恢復正常夫妻生活,包括是否繼續同住、是否仍有性生活、是否共同照顧家庭等行為,若可認定受害方已恢復對婚姻的認同與期待,即推定其已宥恕對方,不得再主張婚外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
若以無法適用1052條第1項,仍可考慮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
然而,若事後雖曾表示原諒,但婚姻關係仍持續惡化,雙方情感無法修復,甚至又再發生新的背叛行為,則法院亦可能認定已非就同一行為之宥恕,而是新事由所致,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請求離婚。
此規定乃設於婚姻制度之彈性設計,容許法院在嚴格法律構成之外,依實際情況判斷婚姻是否仍有存續價值。若夫妻已形同陌路、毫無情感基礎、無法繼續同居生活,雖無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明文事由,法院仍可依此條第二項裁判離婚。
換言之,縱使曾就婚外情表示原諒,只要雙方之後無法恢復婚姻關係,仍可能另以重大事由訴請離婚。再者,若當事人因各種顧慮曾經原諒對方出軌,例如為子女、經濟、名聲等勉強維持婚姻,然後經年積怨難解,導致心理創傷、情感疏離甚至生活困難,亦可主張婚姻已無維持可能,進而改以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訴請離婚。
法院審酌此類案件時,將依具體事證認定是否構成重大事由,例如長期冷戰、暴力傾向、缺乏互動、精神折磨等皆可能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理由。
雖然無法訴請裁判離婚,然仍可協議離婚
另一方面,若當事人已放棄以婚外情為由提起訴訟,但雙方仍願和平結束婚姻關係,亦可依民法第1049條與第1050條規定,以協議方式辦理離婚,須具備雙方簽署書面離婚協議,並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即為合法離婚。在此情形下,不論是否曾發生過出軌或是否曾原諒,皆不影響離婚之效力與程序進行。因此,法律雖對以出軌為由之裁判離婚設有限制,但仍保留協議離婚之彈性空間。
綜上所述,法律的設計旨在維持婚姻穩定與保護家庭制度,但亦兼顧當事人之人格尊嚴與實際困境,容許在婚姻確難維持時以訴訟或協議方式終止婚姻,以實現實質公平與婚姻自由。當面對配偶曾有外遇情形時,如何處理與判斷是否提起訴訟,應依自身實際情況、感情因素、生活安排及未來規劃,衡量是否選擇繼續維持婚姻或終止關係,並諮詢法律專業,以保障自身權益並作出適當決定。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贍養費要件
瀏覽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