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同意對方重婚可以請求離婚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3條對重婚及通姦離婚請求之限制,明確表達「事前同意」構成請求權消滅之原因,欲主張離婚者應審慎評估自身對配偶行為是否已存在容忍表示或延誤主張之事實,以免因時效或行為態度失去法律救濟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提,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配偶一方有重婚情形,另一方原則上得以此為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重婚行為為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故列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

 

以重婚為由訴請離婚之限制

然而,該請求權並非無條件或無期限地存在,民法第1053條針對重婚與通姦這兩種情事,設下請求權的限制條件,其中即包括「事前同意」對方的重婚行為。依此規定,若當事人在配偶重婚前即已知悉並明示或默示同意該行為,則表示其已放棄對該過錯行為的追究權,事後不得再據此主張裁判離婚。

 

換言之,重婚雖為重大過錯,然若另一方在事前已清楚知情且表示接受,即喪失基於該行為而產生之離婚請求權。此「事前同意」的規範,係基於誠信原則,防止當事人對配偶之重大過失採取雙重態度,一方面容忍甚至允許,另一方面卻事後反悔並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婚姻關係,造成對配偶的不當損害與司法資源浪費。

 

實務上,法院對於是否構成「事前同意」採嚴格認定,必須有明確表示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當事人知情且容忍,例如書面同意、公開表示支持對方與第三人結合、甚至協助辦理他人婚禮等。若僅為推測或無明確證據,則難以成立排除請求權之效果。

 

此外,第1053條並列舉「事後宥恕」、「知悉後逾六個月未主張」、「情事發生後逾二年」等其他限制條件,與「事前同意」一併構成重婚與通姦兩種特殊事由之除斥事由。該條文之設計係為平衡婚姻安定與個人權利,促使當事人就婚姻過失儘早表態與行動,而非曠日持久保留請求離婚的可能性。

 

倘若在配偶重婚後選擇不即時主張,而是繼續與配偶共同生活或未採取法律行動,法院可能視為事後宥恕,亦即當事人已原諒對方行為,喪失請求離婚的資格。同理,若自重婚事實發生已逾二年者,即使當事人並未知悉,亦不得再援引此事由訴請離婚,因該期間為法律所設之客觀除斥期間。

 

雖然無法訴請裁判離婚,然仍可協議離婚

惟應注意,若重婚之事實雖無法作為裁判離婚理由,當事人仍得透過民法第1049條、1050條所設的兩願離婚制度與對方協議終止婚姻關係。只要雙方均同意離婚,並依程序具備書面、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合法解除婚姻,無須舉證對方過錯。

 

實務中亦常見因法院裁判離婚門檻高、程序長,當事人退而求其次選擇協議離婚處理爭議。不過,此類協議仍建議於離婚書面中詳載相關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子女撫養事項,以避免後續糾紛。

 

而若對方不同意離婚,且重婚情事又已構成法律上的除斥事由,當事人仍可依1052條其他款,例如惡意遺棄、重大精神疾病、難以維持婚姻之其他重大事由等,視具體事證另行主張裁判離婚。

 

綜合而言,若配偶即將重婚或已有重婚意圖,應儘早尋求法律協助,明確表達反對意見,並及早保留相關證據,避免日後主張離婚時遭遇舉證困難或除斥時效問題。同時,亦提醒社會大眾,婚姻乃法律所承認之忠誠與共生契約,重婚不僅影響配偶權益,更可能牽涉刑事責任,切勿輕忽其法律後果。唯有誠實面對婚姻狀況、合法處理關係,方能避免糾紛與傷害的持續擴大。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贍養費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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