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結束婚姻?
問題摘要:
離婚本質上是結束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不論是協議或訴訟方式,最終目的皆為使雙方脫離不適合的關係,重新開始個人生活。倘若婚姻已失去信任、尊重與溝通,且無回復可能,則及時面對問題、尋求法律途徑處理,才是對彼此最成熟的選擇。無論透過何種方式離婚,當事人皆應冷靜思考、妥善規劃未來生活,並避免將子女捲入大人情緒之中,使離婚真正成為解脫痛苦、邁向新生的轉折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結束婚姻是一個重大而複雜的決定,對許多人而言不僅僅是情感層面的轉變,更伴隨法律程序與權利義務的重新調整。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結束婚姻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為協議離婚,二為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一種雙方自願、無爭議的方式,只要雙方皆無意再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則可依民法規定,以書面離婚協議書加上兩名成年證人簽名為要件,並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離婚程序。協議離婚的重點在於雙方都應表達出真意,不能有脅迫、欺罔等情形,且證人必須實際見證雙方的離婚同意行為,而非僅於文件上簽名事。若能順利達成協議離婚,則過程相對簡便快速,亦可就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問題一併處理,避免日後爭議。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婚姻並非雙方皆心平氣和地願意結束,經常存在一方拒絕離婚或對監護、財產、贍養費等問題爭執不下的情形,此時只能依訴訟程序向法院請求離婚,稱為「裁判離婚」。裁判離婚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出合法理由,否則即便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不會輕易判決離婚。該條文列舉十種法定離婚事由,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直系親屬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與故意犯罪經判刑逾半年等情形。舉例而言,若配偶與他人有婚外性行為,屬第二款合意性交,即可作為離婚訴訟理由,但須有充分證據,如對話紀錄、照片、錄影或證人證言。
又如一方長期不履行同居義務、不聯繫、不提供生活費,構成第五款惡意遺棄,也可據以訴請離婚。除上述法定事由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開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作為離婚事由,此為所謂的「婚姻破綻論」,意即即使不符前十項,但因長期爭吵、價值觀不合、個性嚴重衝突或一方沉迷賭博等因素致婚姻實質上已無維持可能,仍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惟法院認定「重大事由」時,會審酌婚姻破裂是否已無回復可能、是否為請求離婚一方之過失所致,若過錯方提起離婚,法院未必會判准,需斟酌具體情況、是否造成對方重大損害等。訴訟離婚程序上,原則應先經法院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始進入實體審理,法院將審酌雙方所主張理由與提出證據,並得傳喚證人、調查資料等,必要時還會裁定進行親子調查或心理鑑定,確保判決公平合理。若涉及子女監護、扶養費、面交探視權等問題,法院亦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綜合考量父母的教養能力、經濟能力、照顧意願等進行裁定。此外,如離婚涉及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原則上可併案處理,或另案提起財產訴訟,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
實務上,離婚案件常因雙方爭執激烈,訴訟歷時數月甚至數年,過程中雙方應盡力避免過度情緒化對立,以保障自身權益為優先。在訴訟準備上,需具備明確法律依據與充足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證明暴力行為、警察報案紀錄、財產清單、帳戶往來資料等,方能使法院信服其所主張離婚事由。也有一種情形,雙方已同意離婚但不願共同赴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者,其中一方亦可依民法第1053條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已達成離婚意思表示,獲判決確定後,即得持判決辦理離婚登記。
在傳統社會的框架中,女性從小便被教導要成為「好女孩」、「好妻子」、「好媽媽」,這些標籤成為她們追求認同與價值的依據,也形塑她們對婚姻的期待與承擔,而當婚姻不如所願,她們常常選擇壓抑與忍讓,因為她們害怕被認為是不夠好的失敗者,尤其是在華人文化中,「離婚」往往與「不幸」、「破碎」甚至「恥辱」劃上等號,讓身處痛苦婚姻中的女性,即使感受到愛的匱乏、關係的破裂,也仍不敢輕易轉身離開,深怕一旦結束這段婚姻,就會失去社會對「成功女性」的定義與認可,而當她們意識到自己已陷入長期委屈、壓抑與自我懷疑的狀態時,往往也伴隨著強烈的內疚與自責,彷彿所有問題都是自己不夠好造成的,其實真正需要被看見的是,這段關係早已不再是愛,而是一種束縛,一種自我犧牲的枷鎖,而離開這段不適合的婚姻,並不是失敗,反而是一種勇敢,因為要從深陷的關係中抽身,承認「這不是愛」,往往需要比堅持更大的勇氣,那些決定離開的女性,她們不是逃避,而是清楚知道,與其繼續耗損生命在一段只剩形式的關係裡,不如走出來尋找自己的幸福,而在這樣的掙扎中,最困難的其實不是外人的眼光,而是內心對完美人生的執著,很多女性從小被灌輸「一生只愛一人」、「婚姻不能輕言放棄」的觀念,即使知道這段感情已無法再前進,仍選擇一忍再忍,不敢面對分開的後果,而這種根深蒂固的「從一而終」心態,其實更多來自於文化與社會的潛在壓力,讓女性即便心中早已有離開的念頭,卻因害怕被視為「失敗」、「不潔」而止步不前,甚至在離婚之後,也容易陷入「歹命」、「自責」、「無望」的情緒泥淖。
殊不知,真正的勇敢不是繼續苦撐,而是在知道自己值得更好的生活後,選擇不再將就,而那些離婚後仍能重新站起來的女性,往往正是因為她們終於放下不適合的關係,才有機會重新認識自己,學會如何好好一個人生活,並在過程中重建自信、重拾自由,甚至迎來真正理解自己、愛自己的人,因為當你不再在意別人如何定義你的人生,而是專注於你如何定義自己,你就真正找回人生的主導權,過去那些以為無法承受的悲傷、痛苦與眼淚,其實都成為讓你更堅強、更成熟的養分,也唯有當我們願意放下錯的人,生命才會為我們預備對的人,而這個社會對離婚女性的種種刻板印象,也該被翻轉與挑戰,婚姻從來不該是判定一個人價值的標準,那不過是一張紙,而一段真正的親密關係,從來都不是由婚姻形式來決定,而是兩人是否能夠相知相惜、互相扶持,在愛與尊重中共度人生,而不是在壓抑與忍讓中勉強維繫。
對於那些離開婚姻的人而言,真正的課題不是如何不讓婚姻破碎,而是如何從破碎中站起來,繼續相信愛,繼續愛自己,讓過去成為成長的基礎,而不是生命的枷鎖,因此「離婚」這件事,並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新開始,它不是一種失敗,而是一種選擇,一種為幸福而勇敢的選擇,而當我們理解「意識到什麼不是愛,也很重要」時,我們就能更清楚知道,什麼才是真正值得珍惜的幸福,也才能在未來的日子裡,更篤定地為自己而活,為愛而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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