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與外國人離婚要如何進行?
問題摘要:
涉外離婚中法律準據之選擇與解釋對離婚程序、離婚方式、效力時間與財產關係具有實質影響,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至50條提供了完整且具體之法律依據與解釋框架,實務運作中當事人應審慎判斷其法律關係所依據之國籍與住所地,並可透過事前合意或法律專業協助,明確界定未來可能發生之離婚或財產爭議應適用之法律,避免因準據法混淆或認定錯誤而導致訴訟不利或權利受損。
律師回答:
夫妻間的感情就像齒輪,齒輪相互咬合時就可以讓機械順利運轉,象徵著彼此感情的磨合才能讓婚姻持續向前邁進;但若齒輪有一天崩牙,兩顆齒輪不再緊密咬合了,此時如持續轉動,將不斷磨損消耗彼此,最終兩敗俱傷,曾經令人稱羨的一對佳偶,如今成了惡言相向的仇人。離婚是人生中的重大抉擇,選擇離婚並非是逃避,而是為了讓彼此有更好的未來,但該如何才能夠讓婚姻畫上完美的句點呢?有人選擇兩願離婚,但有人選擇了訴訟離婚,讓法院來替雙方畫上句點,而在這之前,你不得不對這些制度有一定的了解。還在讓走到盡頭的婚姻困擾著人生嗎?
或許是為了孩子,或許是為了家人,又或許是盼望著有那麼一天彼此能夠再次心意相通。總是咬牙苦撐,沒有勇氣放手一搏……但分離未必是苦難的來臨,而是人生的下一段嶄新旅程,為了能夠讓自己以及孩子不被離婚後接踵而來的苦難折磨,可以勇敢邁出通往嶄新旅程的大門,應該要了解離婚所需要準備的大小事。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國人與外國人間離婚之程序與法律適用,須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民法相關規定判斷,不同國籍與身分組合對於離婚方式、程序及登記產生重要影響。離婚在各國的認定方式不同,有些國家僅承認法院裁判離婚,如英國、法國、德國、荷蘭等國,亦有國家兼容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制度,如日本、海地、古巴、葡萄牙等,亦有以一方單方表達意思即可生效的制度,如蘇聯等。
由於我國涉外婚姻之處理需考慮法律衝突與準據法的選擇,是否能採協議離婚,或需透過法院裁判,取決於雙方之國籍與住所地,而其效力如何認定則必須回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依照協議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再無共同住所地時,則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首先,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內容通常包括子女扶養權歸屬、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財產分配方式、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並由二名以上證人簽名後,夫妻雙方需攜帶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2年內相片及工本費等文件,親自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效力。此種方式程序較簡便快速,對於雙方已充分協議妥當的婚姻關係解除而言,為一可行之方式。再者,如夫妻之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則須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此時,必須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出訴訟,列舉出可資法院審酌的法定離婚事由,如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或惡疾、生死不明逾三年、因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刑期等,甚至還包括最常見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情形。實務上法院對此「重大事由」採取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無回復可能為判斷標準,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者除應舉證具體事由外,亦應蒐集足夠的證據以支撐婚姻難以維持之主張。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亦會視具體案情安排言詞辯論,甚至命雙方進行調解或調查子女意見等程序,經法院判決離婚並確定後,即生離婚效力,但仍須持法院判決書與確定證明,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方能完成婚姻關係的法律消滅程序。
若雙方僅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則常會依據另一方的本國法判定離婚方式與效力,例如丈夫為外國人,其本國法僅承認裁判離婚而否認協議離婚者,則原則上不得於我國以書面協議方式辦理離婚登記,僅能依其本國法進行裁判離婚。但若該本國法因反致而承認我國法效力,則可於我國進行協議離婚而有效,故是否發生反致亦需法律專業審酌。
在離婚的準據法選擇上,我國採「夫之本國法」為準據法之傳統原則,並無兼採中華民國法,導致部分涉外離婚案件需回歸外國法評價離婚效力,舉例而言,我國女性與外國籍男性離婚時,如夫為美國國民,其離婚應依美國法律進行,並須於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判決或依當地程序完成登記,再將相關文件送交我國駐外機構及該國外交單位認證後,持回臺灣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始於我國生效。
反之,若夫為我國國民,則可依民法第1050條辦理兩願離婚,即以書面離婚協議、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完成戶政登記即成立,然為使其於妻之本國產生效力,亦須將離婚協議書與戶政文件經妻之本國駐臺外交單位與我國外交單位認證後,送至妻國完成當地離婚登記,始能於該國產生法律效力。
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體系中,離婚及其效力的準據法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至第50條之規定加以判定,尤其離婚效力之準據法,依第50條明確規定,其適用順序首先為協議離婚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若無共同本國法則適用夫妻共同之住所地法,再無住所地法者則回歸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而傳統上對於離婚效力準據法之解釋,學理與實務大多採取「夫之本國法」為準,亦即當離婚之雙方係跨國婚姻關係,法院將以夫在起訴時的本國法作為評價離婚效力之依據,故此法制體系中並不兼採我國法作為準據法之來源,除非該法因反致回歸適用我國法律。
第48條就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作出層次性的規範,首重夫妻書面合意,如雙方書面明定以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為適用,即以其合意為依據;倘無此合意或合意無效,則進一步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適用;若仍無共同本國法,則以共同住所地法為準,最末則以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為準據法。而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時,則不適用第48條前二項規定,表示不動產關係的準據法仍尊重所在地法律之優先地位,體現不動產法之屬地原則。
第49條則針對財產制涉及善意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作出保護,明定即使夫妻財產制本應適用外國法,但若其就位於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時,其對第三人之效力仍應依我國法認定,確保我國法律體系下第三人信賴與交易安全的合理保障。綜觀上述三條法條,其立法體系旨在明確界定涉外婚姻、財產制與離婚等家庭法律關係中之法律適用邏輯與先後順序,尤其在跨國婚姻愈趨普遍之今日,對我國法院於處理涉外離婚案件中,如何適用何國法律處理婚姻解除與財產歸屬等問題提供重要依據。
實務上,若雙方當事人之一為外國人,在我國欲辦理離婚時,首先需確認雙方有無共同之本國法,如係同為某國國籍,則以該國法律為準;若國籍不同則進一步判斷有無共同住所地法,若住所地也不同,則視雙方婚姻發展最密切關聯之地,例如長期生活地、結婚地或子女就學地等,再作為最切地之法律判定依據,若最終認定為外國法,法院即依該外國法作實體審查。例如夫妻在美國結婚並定居於美國多年後,夫取得美國國籍且於美國提起離婚,我國法院如面對該案之登記或效力認定問題,即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加以評價,並不得逕以我國民法第1052條或1050條等實體規定判定是否構成離婚事由或程序是否完備。
此中若夫妻曾書面約定以我國法為財產制之準據法,則該財產處理部分仍得依我國法進行。惟第50條後段「離婚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傳統解釋爭議較大,有學者認為此處語句係對前段多重準據法適用原則之誤讀,應排除過度解釋,避免形成對妻子之不利,但至今多數實務與行政機關仍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為離婚效力評價依據,此一作法在保障國人權益時常引發疑義。舉例而言,若外國籍夫僅承認裁判離婚,則不得於我國透過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僅能透過法院裁判為之;反之若其國法允許協議離婚,我國則可接受協議離婚方式並予登記。另如一方變更國籍後再提起離婚,則依第50條規定仍以提起離婚時之國籍為準,而不因其後國籍改變而改變準據法,此亦為避免法律適用操控與程序不確定性。
若夫之國籍於離婚訴訟期間有變更,為避免當事人藉變更國籍操縱法律適用而不公。若丈夫於起訴後始改變國籍,其離婚效力仍應以起訴時之國籍法律為準,以防損害他方當事人權益,亦維持程序穩定與法律適用一貫性。
尤其外籍配偶涉及兩國制度時,應留意配偶本國是否承認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並妥善準備相關文件送請該國駐台使館或外交機構認證後,再依該國規定辦理登記,否則可能發生我國已離婚但外國未生效的法律狀態,對日後財產、再婚、子女扶養等權益產生疑慮。再者,涉及子女扶養問題時,雙方應本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行協商,扶養權歸屬、會面探視方式與時間、扶養費用金額與支付方式皆應具體約定,並列入離婚協議或請求法院判決處理,避免日後發生履行爭議或重覆訴訟之困擾。最後,無論選擇何種離婚方式,最重要的是勇敢面對並釐清婚姻現況與未來生活規劃,不再將破裂的婚姻強行維持,也不要因害怕變化而放棄爭取屬於自己的幸福與尊嚴。離婚不是結束,而是轉折,唯有具備法律知識與冷靜判斷,才能在情感的風暴中找到屬於自己與孩子的安穩港灣。
正如同兩顆齒輪已不再契合,不妨停下機械的運轉,好好檢修、調整,也許拆卸後各自運轉,反而能讓人生的下一階段更加順利與平穩。在走向離婚的道路上,與其讓不斷的衝突與傷害消耗彼此,不如在和平理性中完成婚姻的告別,為自己與孩子開啟全新人生篇章。
值得注意者,在涉外離婚中特別考量我國之保護主義原則,若外國人妻仍具我國國籍,或外國夫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時,其離婚效力即應依中華民國法認定,不論其是否具雙重國籍、國籍取得時間先後與否,皆以保障具我國國籍一方權益為優先原則。
因此,當國人與外籍人士辦理離婚時,應審慎評估各自國籍、住所地及雙方婚姻關係最密切之法律聯繫點,釐清法律適用順序與準據法之規範,並依雙方國法規定完成登記及文書認證程序。倘離婚後涉及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爭議時,更應進一步確認相關外國法之效力認定及其於我國可否承認與執行,否則即使取得外國判決,若未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亦難以於臺灣執行。涉外離婚程序繁瑣,涉及多國法律準據與登記程序,當事人應尋求熟悉涉外家事法之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合法、效力生效,並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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