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朋友的言語攻擊可以離婚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原因非來自配偶本人,而為配偶親屬干預是否可構成裁判離婚事由,例如被配偶的兄弟或親屬以言語羞辱或精神逼迫影響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針對配偶對他方之直系親屬或配偶直系親屬對他方有虐待行為,而致難以共同生活,此處「直系親屬」依法係指如父母、子女、祖父母等上下世代血親,並不包括兄弟姐妹、姑舅姨甥等旁系血親,故若施加侵害者係配偶之兄弟姊妹或親友,依法不符此款之適用要件,然此並不代表受害方無法訴請離婚,因第1052條第2項提供「重大事由」之開放性條款,法院可依據雙方婚姻互動歷程、親屬介入程度、當事人精神損害程度與配偶對於侵害是否積極處理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重大事由。

律師回答:

現代離婚率居高不下,反映出婚姻已非一成不變的制度,個體選擇幸福與尊嚴的意識逐漸提升,依內政部統計數據,2020年1月至4月間,新婚數量為4萬對,同期離婚數亦達1萬6千對,顯示離婚已成常態社會現象,選擇離婚固然需要勇氣,但亦可能為彼此帶來新的開始,我國法律對於婚姻關係之終結,設有明確規定,區分為三種主要方式:

 

第一為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夫妻雙方若達成共識欲離婚,須以書面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意願,並經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確認,隨後攜帶相關文件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合法終止婚姻,辦理時需準備離婚協議書、戶口名簿、雙方身分證、印章、近兩年內之彩色半身照片及各50元規費,程序簡明但應慎重以對。

 

第二為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若雙方難以自行協議,可聲請法院進行調解程序,家事事件法第23條明定離婚訴訟屬強制調解事件,法院將介入協助釐清爭點與緩解對立,依民法第1052-1條,若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即告消滅,法院將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相關登記。

 

第三為裁判離婚,亦即由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依據民法第1052條所列具體法定事由提起,包括配偶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之惡疾或重大精神病、配偶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因故意犯罪判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十項情形,倘法院認定具備任一事由,得判准離婚,若無上述事由但婚姻關係已破裂,亦可依同條第二項「有其他重大事由,致難維持婚姻者」提出訴訟,此為裁判離婚制度中重要的彈性規範,法院得視個案事實判斷婚姻是否已失共同生活可能,該規定兼顧婚姻自由與公共秩序,避免濫用離婚訴訟。

 

惟須注意,若重大事由係由主張離婚之一方造成,則不得以此訴請離婚,實務上即有婚姻破綻雖明顯,然因原告應負主要責任,法院駁回離婚請求之案例,此外,離婚訴訟中除婚姻存續問題外,亦常涉及子女親權行使、探視權安排、夫妻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與扶養費給付等問題,當事人應就各面向妥善規劃,並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提供協助,保障自身權益並減少訴訟風險。

 

特別值得探討的是,若離婚原因非來自配偶本人,而為配偶親屬干預是否可構成裁判離婚事由,例如被配偶的兄弟或親屬以言語羞辱或精神逼迫影響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針對配偶對他方之直系親屬或配偶直系親屬對他方有虐待行為,而致難以共同生活,此處「直系親屬」依法係指如父母、子女、祖父母等上下世代血親,並不包括兄弟姐妹、姑舅姨甥等旁系血親,故若施加侵害者係配偶之兄弟姊妹或親友,依法不符此款之適用要件,然此並不代表受害方無法訴請離婚,因第1052條第2項提供「重大事由」之開放性條款,法院可依據雙方婚姻互動歷程、親屬介入程度、當事人精神損害程度與配偶對於侵害是否積極處理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重大事由。

 

實務上即有案例認定若婚姻關係因配偶親屬持續干涉,導致家庭氣氛緊張、配偶未盡保護義務且態度冷漠,可認婚姻已生破綻,構成重大事由准許離婚,惟當事人需提出具體且客觀之證據,例如親屬言語辱罵之錄音、對話紀錄、目擊者證言、心理就醫紀錄等,法院於認定時將重視事證的客觀性、持續性與嚴重性,並視配偶是否知情而不作為作為評斷標準之一。

 

舉例而言,若妻子婚後常遭夫家親屬貶低其出身背景、育兒方式、飲食習慣,甚至於家庭聚會公開羞辱,導致其情緒失控、就醫治療,並曾多次請求丈夫協助但未果,法院將綜合評價婚姻關係是否已失維繫基礎與信任,若認定婚姻已形同虛殼,則有可能以重大事由為由判准離婚,再者,法律設置離婚制度,除保障婚姻自由外,亦為解救受婚姻壓迫者提供合法出口,若長期遭精神暴力、情緒操控,則有權選擇以離婚方式尋求新生活,法院即會透過重大事由之認定,保護人格尊嚴與婚姻自決。

 

誠然,若男方親屬僅偶爾無禮或因小誤會產生爭執,難以達成「重大事由」的法律門檻,法院仍需審慎認定,因此當事人若自覺婚姻已因旁系親屬之干預或配偶縱容而難以為繼,宜盡早尋求律師協助,收集相關事證,審酌各種法律途徑,穩健規劃未來之婚姻或親職安排,以保障自身及子女之最佳利益。

-家事-親屬-離婚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4950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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