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就是不簽字離婚,該怎麼辦?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方式之選擇需視夫妻關係實際狀況而定。若雙方仍能和平對話協商,則以協議離婚處理最為迅速簡便。但若一方堅持維持婚姻,或雙方對重要事項爭執不下,則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進行裁判離婚,惟應特別注意須符合民法所列之法定事由或婚姻確已破裂之重大事由,否則法院將不予准許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可分為兩種主要方式,分別是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於離婚一事已有共識,願意和平分手,雙方可以透過自行協議處理包括離婚、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相關事項,再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以書面形式製作離婚協議書,並由兩位證人簽名作證,然後夫妻雙方親自攜帶該協議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完成離婚程序。

 

這種方式簡便快速,程序上也較為經濟,因此若雙方仍保有理性溝通的基礎,通常都會優先考慮協議離婚作為解除婚姻關係的首選途徑。然而,現實中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後,常常會因為子女的撫養問題、財產的分配、甚至其中一方不願面對離婚的事實,而無法就離婚相關事項達成一致,這時協議離婚無法進行,只能轉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若他方不願簽字,即無法「協議離婚」,須轉向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由法院依據法定事由或重大例外事由,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程序。這種方式必須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主張並舉證證明符合其中之一之離婚原因。

 

此條文第1項列舉十種法定事由,包括: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亦即通姦;三、對配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對配偶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配偶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同居;五、惡意遺棄;六、意圖殺害配偶;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失蹤滿三年以上;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確定。

 

這十項屬於限定的裁判離婚事由,也就是說,若婚姻關係中並未發生上述情況之一,即使雙方感情早已名存實亡,也無法依此提出離婚訴訟。

 

裁判離婚採破綻主義

除上述十項明文列舉的事由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則設有例外條款,即便不符合上述具體事由,但若婚姻關係確已破裂,無從回復,仍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然而,該項但書的適用,須以客觀上婚姻無繼續維持之可能性為前提。

 

法院於實務上採取相對嚴格的標準進行審查,並不會僅因雙方「個性不合」、「生活習慣不同」或「價值觀差異」等理由即輕易判准離婚。也就是說,即便夫妻關係陷入僵局,一方聲稱兩人已無共同生活的基礎,但若無法舉證符合前述法定或重大事由,法院仍可能判決駁回離婚請求。

 

實務上也常見一方主張個性不合、溝通困難、情感疏離為由,欲以第2項重大事由為據提起離婚訴訟,然法院常認為婚姻係屬人際關係之持續,除非一方明確拒絕共同生活或客觀上婚姻確無維持可能,否則「個性不合」多被視為可透過溝通、協調、婚姻輔導等方式處理的婚姻衝突,而不構成婚姻破綻之事由。

 

因此,當事人若以重大事由為依據訴請離婚,必須提供充分事證,如對方長期冷暴力、無視家庭責任、持續疏於聯繫、或經婚姻輔導後仍拒絕回歸婚姻生活等,才能說服法院其婚姻已無繼續存在的可能性。

 

對當事人而言,離婚不只是情感關係的結束,更涉及法律上身份、財產與子女權益之重新界定,任何一項選擇都應審慎以對,必要時諮詢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家事-親屬-離婚方式

(相關問題=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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