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忍靜一下,要先分居再離婚嗎?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並非單憑情感破裂或分居狀態即能合法成立,兩願離婚雖不須法定事由,但必須具備書面協議、證人簽名並完成登記手續,否則不生法律效力;若無雙方合意,僅能透過訴訟途徑尋求法院裁判離婚,且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法定離婚原因或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始有可能獲准解消婚姻關係。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當事人離婚前應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審慎檢視協議內容並依法辦理離婚程序,避免因手續瑕疵或責任爭議導致無法順利脫離婚姻束縛,進而影響子女照顧與財產分配等重要法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常被視為人生重大轉捩點,其程序與法律要件亦非一般人所熟悉,尤其面對漫長且煎熬的婚姻過程時,許多人會詢問是否應該先行分居,再談離婚,但實際上分居在我國法律並非離婚的必要要件,僅於特定情境中作為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繫的參考之一,實務上並無所謂「分居滿幾年即可離婚」之規定。

 

離婚是婚姻制度中保障個人自由與婚姻選擇權的重要環節,在我國民法制度下,離婚有兩種方式,分別為「裁判離婚」及「兩願離婚」,亦即雙方協議離婚。裁判離婚係指夫妻一方依據法律所定的離婚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有法定離婚事由存在,裁判准予離婚;而兩願離婚則無須法定原因,只要雙方合意即可,亦即即便感情不睦、價值觀不同、無法共同生活,只要雙方均同意離婚,即可透過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程序。

 

至於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係指夫妻雙方達成共識,願意共同結束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須親赴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效力,此程序缺一不可,故即使協議書簽妥,未登記亦不生離婚效力;若一方拒絕辦理登記,即須改以訴訟離婚方式處理。在實務上,分居常見於婚姻存續已無和諧互動之情形,如一方長期未與另一方聯繫、未共同生活、未分擔家計或從未對家庭事務有所貢獻,甚至當經濟壓力長期由一方承擔、導致身心俱疲,亦會成為法院認定婚姻價值觀落差、已難共同生活的事實依據。

 

實務上,離婚登記日即為婚姻關係終止之日,具有重大法律效果。至於離婚協議書內容,除應明示雙方同意離婚之意思外,尚須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扶養方式及探視權安排;倘雙方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亦應明訂是否互不請求、或一方支付一定金額予他方以結清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日後爭訟。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出10項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或重大精神疾病、生死不明逾三年、故意犯罪經判刑六個月以上等,另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有其他足以使婚姻難以維繫之重大事由,縱不符合上述十款,仍得訴請離婚,惟若該重大事由應由請求人自行負責,則不得主張離婚。

 

此外,若夫妻對離婚事宜已簽訂協議,並完成證人簽名程序,但其中一方拒絕前往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則該離婚協議並不生法律效力,雙方仍為法律上之夫妻,對此只能循裁判離婚途徑,經法院判決後依法辦理登記,否則不得視為離婚。

 

至於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係依民法第1052條列舉,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三年以上、故意犯罪經判刑六個月以上等十項明文事由,另有補充條款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提供法院實質審酌空間,例如長期配偶失業不工作、情感疏離溝通困難等情況,即便不屬明文項目,也可能被認定為難以維繫婚姻之重大事由而裁准離婚。

 

針對未成年人離婚,應注意婚姻關係成立時若未達法定成年年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同理離婚時亦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成立;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因此年滿18歲者已得自行決定離婚事宜。

 

再就分居問題而言,我國法律並未將「分居」列為明文之離婚事由,實務上亦無規定分居達一定年限即得當然離婚,法院多採實質審查態度,換言之,若分居係基於自身離家,不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可能會認為其為可歸責一方,反而不會判准離婚,但若分居係配偶惡意離家或長期不願回家,即可考慮主張「惡意遺棄」作為裁判離婚之依據。

 

重點在於分居是否反映雙方婚姻關係已經破裂且難以回復,並考量責任歸屬、分居期間、是否有聯繫、是否仍履行扶養義務等因素而綜合判斷是否准予離婚,若原告為擅自離家、拒絕同居義務之一方,法院反而可能認定其可歸責性較高而駁回其離婚訴求;反之,若配偶惡意搬離住所、拒絕履行夫妻義務,則可作為主張裁判離婚之依據,輔以其他事證,有機會獲法院支持離婚請求。

 

尤其近年來,因疫情影響導致生活壓力加劇、居家時間變長、就業困難等因素,更使不少家庭關係惡化,而造成離婚激增的現象,從美國的離婚率飆升34%,到日本的「新冠離婚」,都可看出大環境對婚姻的衝擊。離婚固然是雙方婚姻破裂的結果,但並非所有離婚過程都以爭執收場,近年亦有不少名人透過心理諮詢、共同對話而和平分手,甚至維持良好朋友關係,這種模式多發生於雙方皆意識到婚姻已無繼續意義,選擇以理性態度終結關係。心

 

良好離婚的前提是雙方理解彼此失望與情感傷害,並透過專業協助進行哀悼與接納,因此若夫妻仍保有基本理性互動能力,建議可透過婚姻諮商、心理輔導等方式,為離婚鋪陳更健康的心理環境,甚至嘗試進行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法院調解離婚係指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基於家事程序原則,先行進行調解程序,若雙方在調解中達成離婚合意,法院即作成調解筆錄,並主動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離婚,此即屬於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的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效力與兩願離婚相同,但可避免其中一方未履行登記義務時造成離婚無效的風險。實務上,若婚姻破裂伴隨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債務處理等複雜問題,更需謹慎處理離婚協議內容,離婚協議書除載明雙方離婚意願外,亦應針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探視安排、扶養費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加以明確約定,避免日後紛爭。

 

尤其對於子女權益的安排,法院實務一貫強調「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無論父母任一方主張親權或探視,均應具備能促進子女身心發展之具體條件與安排,倘雙方爭執激烈時,更應委請律師協助釐清訴訟策略與可能爭點。

 

離婚固然艱難,但正確理解法律程序與實務操作方式,得以幫助當事人更平穩處理婚姻終止的過程;分居雖非離婚的必經前置程序,卻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可作為判斷婚姻無法維繫的具體事實,因此不論採行哪種離婚方式,當事人均應就雙方實際生活情形與未來規劃作全面考量,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或心理諮商協助,以減少法律風險與心理傷害,並以最合乎自己與家庭利益的方式邁向新生活的開始。

-家事-親屬-離婚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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