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方式有哪些?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綜合而言,離婚方式的選擇需視夫妻雙方意願與具體情況而定,若雙方達成共識,則以兩願離婚最為迅速,但應詳實記載相關協議事項,以免日後爭議;若雙方有離婚共識但無法就相關事宜談妥,可尋求法院調解以達協議並具法律效力;若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或情節重大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時,則應循裁判離婚途徑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的法律制度依我國民法規定可分為三種主要方式,分別為「兩願離婚」、「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而第1050條進一步要求兩願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並由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再至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此即俗稱的兩願離婚,是最為簡便快速的離婚方式,雙方協議內容包含子女監護、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雖可自行約定,但因私下協商易受情緒影響或資訊不對等之因素,若協議內容未周延,恐日後引發權利義務爭議,因此即便是協議離婚,仍建議事先諮詢律師或專業人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調解離婚

第二種離婚方式為調解離婚,係指雙方雖有離婚共識,但無法完全就子女監護、財產分割或扶養安排等達成一致,遂提起離婚訴訟,但於法院程序中達成調解者,法院會製作離婚調解筆錄,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其效力視同裁判離婚,婚姻關係自調解成立之日起消滅,法院並應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此方式具備裁判效力,又免除訴訟繁瑣程序,是相對保障性較高且便利的解決途徑。調解離婚在形式上屬裁判離婚前置程序之一,但其完成調解即具法律拘束力,不需再經判決,為離婚程序中實務最常見與建議之方式之一。

 

裁判離婚

第三種為裁判離婚,即當夫妻一方無意離婚,或對相關子女及財產事項無法協議時,由他方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所列裁判離婚原因作成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民法第1052條列舉十項具體離婚原因,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三年以上、因故意犯罪經判刑確定逾六個月等,屬於絕對離婚事由;

 

此外,另有第1052條第2項之抽象事由,即若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得請求裁判離婚,但若該事由係由請求離婚之一方所造成,即所謂「唯一有責」者,則依法不得請求離婚,此為保障無責配偶之立法用意,防止加害一方反以離婚為手段逃避婚姻責任。

 

不過,該條但書目前因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未考量情節輕重與時間經過即一律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有違婚姻自由之憲法保障,已宣告部分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於兩年內修法,故未來裁判離婚制度之解釋及適用將有所變化。

 

實務上,裁判離婚程序通常較為冗長且需負擔舉證責任,須備妥有力證據以證明他方行為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要件,否則即可能敗訴,且即便勝訴,若對於財產或子女安置未事先準備充分,仍可能面對不利判決結果。

 

因此,裁判離婚並非萬全解方,應審慎評估法律條件與實務風險,並建議由律師協助訴訟策略之規劃。離婚涉及法律、情感與家庭多層次考量,除應熟悉法律程序與要件外,亦應重視未成年子女之權益與家庭功能之重建,謹慎處理婚姻解消事宜,方能在保障個人權利與尊嚴的同時,維持法律秩序與家庭倫理之穩定。

-家事-親屬-離婚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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