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應由那一方申報子女免稅額?

12 Aug, 2025

問題摘要:

所得稅法第17條針對扶養親屬免稅額之適用,特別在父母離異情形下強調實際扶養原則,防杜重複申報並保障真正承擔照顧責任之一方之權益。納稅義務人應詳實審視自身家庭狀況,避免因誤判申報權限而遭剔除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就未成年子女列報扶養免稅額,離婚或分居者應先行協議分配,協議不成則由實際扶養者申報。實際扶養需具備與子女共同生活、照顧之事實證據,僅支付生活費用未必足以認定其為實質扶養人,國稅局審核時將審慎查核並依據相關資料判斷扶養資格歸屬。爰此,相關人士應審慎處理扶養申報事宜,妥善保存證明資料,以維護自身稅賦權益並避免日後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就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之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問題,第2款明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仍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列為扶養親屬享有免稅額。

 

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免稅額為每人新台幣8萬8千元。此項稅賦減免權益在父母離婚或分居後常生爭議,而未成年子女應由何方申報免稅額,在未明確約定或法院裁定情況下,極易發生雙方同時列報情形。

 

為此,財政部66年9月3日發布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離婚當事人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扶養親屬,亦可分由雙方申報,惟未經協議時,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且不得重複。

 

問題在於如何認定所謂「實際扶養」?經濟供應為唯一標準,還是須觀察日常教養情況?

實務中,「實際扶養」不僅指提供經濟資助,更重視與被扶養人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實際承擔照顧責任。簡言之,單純支付生活費不等同於實際扶養,仍須觀察雙方與子女的實際生活型態。國稅局在辦理複查時,會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學雜費單據、醫藥費發票、家庭聯絡簿、保險費繳納紀錄、日常生活支出憑證等,以確認與子女同住且承擔照顧義務之一方,始認定其為實際扶養人。有些情況下,父母雖各有支出,但如其中一方與子女實際同住,日常接送上下學、照顧生活起居,為實際扶養人,予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申報權限。

 

例如離婚夫妻A與B因未協議而雙雙申報子女為扶養親屬。A提出銀行轉帳紀錄,主張其提供子女全部生活費用;B則提供戶籍謄本、就學資料、醫療支出證明、保險費繳納明細及家庭聯絡簿等資料,證明其與子女共同生活並擔任日常照顧責任。國稅局最終採信B所提出之證據,認定B為實際扶養人,並剔除A申報子女之免稅額。

 

在扶養親屬申報認定上,稅務機關不僅重視經濟給付,更看重與子女之生活事實關係。

國稅局之認定標準如下:

第一,是否與未成年子女設有共同戶籍,惟此非絕對要件;第二,是否負擔子女之教育、醫療、保險、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支出;第三,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且承擔教養責任;第四,雙方如均主張扶養,則依證明力強弱判定。

 

實務上,若無明確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載明由誰負責子女扶養,國稅局往往以實際照顧子女者為判斷標準。若雙方扶養事實證據相當,國稅局將優先採信與子女共同居住之一方,因扶養本質不僅係財務供應,更涵蓋照顧與養育責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父母離婚協議明確記載由某一方負責子女扶養,並由法院認可,稅務機關多會尊重該約定。若實際生活狀況與協議記載不符,仍可能發生爭議而需重新認定。為避免重複申報導致遭剔除免稅額,甚至遭補稅與加徵滯納金之風險,建議離婚或分居雙方應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明確約定扶養親屬之申報歸屬,並於報稅前確認對方是否已有申報,以免發生重複情形。

 

對實際扶養一方而言,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利未來遇有爭議時能有效舉證。此外,倘若因誤信他方未申報而同時報列,經國稅局查獲並遭剔除者,亦可依法提起復查或訴願,聲請重新認定扶養事實。但此類申報爭議之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同住」、「實際照顧」等有力事證,而非僅以匯款為據。

 

此外,在法制上雖允許雙方經由協議分配子女扶養免稅額,惟實務中若協議無文字記錄或無可資證明之形式,極難認定是否成立,且一旦爭議發生,仍需由稽徵機關依據實際扶養事實加以判斷。

 

若納稅義務人堅持自行列報扶養免稅額,並被剔除後不服國稅局之處分,可依法提起復查或訴願,但須提出明確之事證方具勝算。

 

在離婚或分居後,如雙方就子女扶養免稅額尚無明確協議,應盡早以書面方式協調並保留證據,或於法院離婚協議、調解筆錄、判決主文中載明扶養責任分配,俾便於未來申報時有所依據,亦可減少國稅局介入查證所衍生之爭議與行政成本。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離婚-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17條)

瀏覽次數:4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