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彼此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問題摘要:
會面交往權乃法律賦予離婚父母的重要權利義務,不得因個人意氣或家庭矛盾而剝奪,父母應理性協商、尊重子女需求,若無法協議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信賴法院依法律與子女最佳利益做出公正裁判,維護親子關係之持續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離婚後,雙方雖已解除婚姻關係,但在法律上彼此仍然擁有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不論離婚時是協議離婚還是經由法院裁判離婚,只要其中一方未擔任子女親權人,仍可依法行使會面交往權,這是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不得任意剝奪,例如若離婚協議中約定由妻子帶走長子,並保留探視其他子女的權利,但事後夫家拒絕讓妻子探視子女,則妻子即有權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請求或依職權,就未行使或負擔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為適當裁定,並得於必要時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若遭遇對方無故阻擋探視,應立即向法院具狀聲請裁定,請求法院依法制定具體可執行的會面交往計畫。
法院審理時,將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全面考量包括子女年齡、意願、健康狀況、父母的職業、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以及父母子女間感情等因素,必要時法院會委請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提出詳盡報告供法官裁量,並確保探視安排符合子女福祉與實際需求,法院所裁定的會面交往計畫,通常會明確列出探視時間、地點、方式、頻率及必要注意事項,以避免爭議並便於執行,例如可裁定每月某週末安排定時探視,或寒暑假由未親權人方陪同出遊若干日,亦可依子女學業及作息調整探視時段,針對未成年子女年幼、健康不佳或父母衝突劇烈等特殊情況,法院也得限制或監督會面,甚至安排第三方在場陪同探視,以保障子女安全,若原先法院已有裁定。
但事後出現新情事,例如子女成長變化、父母經濟狀況改變或一方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均可再次向法院請求變更會面交往計畫,法官仍會依子女最大利益重新審酌,倘若對方拒絕履行法院裁定的會面交往權,已屬違法行為,拒絕一方將可能面臨法院強制執行,甚至被依刑法妨害家庭罪提告,法院亦可裁定由警察、社工等協助執行探視,保障探視權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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