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如何決定孩子的撫養權?
問題摘要:
法院在離婚案件中裁定親權歸屬時,並非僅從經濟能力或父母意願來簡化判斷,而是會從多元面向,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評估各種事實因素,並依據個案具體狀況做出最有利子女成長的裁量決定,這其中包括幼兒從母、子女意願、現狀維持、手足不分離、父母適性比較、主要養育者、善意父母與共同親權等八大原則,父母善意與族群文化納入法定考量,有助於法院在親權裁判中更具彈性與人性化,並促進父母在離婚後仍能維持基本合作與尊重,保障子女成長過程中的穩定與尊嚴。然而,這兩項新規定僅為輔助性因素,法院仍須在全面審酌子女年齡、健康、意願、父母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親子感情等各項條件後,再行綜合衡量是否適合適用第6款與第7款,亦即不會因單一因素就決定親權歸屬,而是透過多元綜合考量確保裁判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當事人若有親權爭議,應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自身條件與法律可行性,並留意法院現行實務運作,妥善規劃法律策略,提升爭取親權之可能性,確保子女未來能在最有利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離婚後,如何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始終是離婚程序中的核心議題之一,無論是在協議離婚中由父母雙方自行協議,或是裁判離婚中由法院酌定,法律最終均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唯一考量標準,法院並不會單純依父母任何一方的主張來判斷,而是必須全面衡量子女未來生活的安定性、身心成長的健全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性,這也是現行法秉持的原則,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法院會參考多項因素來做出判斷。
首先,幼兒從母原則在我國實務上仍有一定適用性,對於年幼子女而言,尤其是嬰幼兒階段,由於母親通常在哺育與照顧上較具優勢,若無特殊情況,例如母親行為不當或重大不利子女之事由,法院多半優先考量母親作為親權人。
其次,子女意思尊重原則亦為重要依據,當子女年齡已達一定程度,通常為滿十五歲以上,法院會聽取子女本人意願,考量其自我判斷能力,尊重子女的選擇傾向,尤其在實務操作上,法官及家事調查官會特別重視子女意願的自主性與真實性,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不是在脅迫或誘導下形成,再者,現狀維持原則亦是法院酌定親權時的重大依據,心理學研究顯示,頻繁更動子女生活環境及監護安排,容易造成子女心理創傷與不安,因此法院往往會優先維持子女原有穩定的生活安排,重視子女既有的生活習慣、成長環境與主要照顧人之長期照護紀錄,避免因親權爭奪造成子女情緒動盪。
此外,手足不分離原則也是法院考量重點,原則上法院會盡可能讓手足共同生活,避免手足分離而影響子女心理健康與手足間之情感維繫,惟若子女年齡較大或個別意願強烈表達不願共同生活時,法院也會衡酌個別狀況調整。
再來,法院亦會比較父母的適性,包括身心狀況、性格、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穩定性與照護資源等多方面條件,尤其會檢視父母雙方的健康狀況、生活習慣、工作性質、收入來源、居住環境是否適合子女成長,並關注父母對子女之情感聯繫、教育參與與親職能力表現等細節,另一項核心原則為主要養育者原則,即法院會審查過去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夫妻分居期間,實際照顧子女之人為誰,並非僅看經濟給付,更看重長期陪伴子女的主要照顧行為,例如接送上學、就醫陪同、參與學校活動、掌握子女學習狀況等,法院會優先考慮過去實際擔任主要照顧角色的父母,以維持子女生活之連續性與穩定性。
善意父母原則也是重要考量,積極面上,法院會評估父母爭取親權時提出的扶養計畫與會面交往安排,若父母之一方展現高度配合意願,願意促進另一方與子女的會面交流,法院通常會認定其為善意父母,消極面上,若父母之一方有隱匿子女、帶子女出國失聯、不當干涉子女意願、惡意詆毀對方、妨害調查等行為,法院則會推定其不適合擔任親權人,此外,法院亦會參考父母對於子女未來生活安排的具體規劃與履行能力,並審酌雙方是否具有合作親職的能力與態度。
最後,共同親權原則亦逐漸受到重視,在部分案件中,法院會酌情裁定由雙方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尤其在父母關係尚稱和諧、雙方皆具備良好教養能力且有意願共同參與子女成長時,法院會考慮讓雙方維持共同親權,藉由持續互動與合作教養,確保子女能穩定成長並妥善適應父母離異後的生活環境,但此種安排多限於父母具高度互信與溝通能力的個案中適用。
民法第1055條之1於2013年修法新增規定,明文將善意父母原則與族群文化尊重納入親權裁判之法定審酌事項,成為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與負擔事件時的重要參考標準。
該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審酌各種相關情狀,其中新增第6款明確要求法院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正式將善意父母原則入法,目的是鼓勵父母即使爭執離婚,仍應尊重對方的親子關係,避免惡意阻撓或限制另一方與子女的接觸與交流,如有阻礙行為者,法院將在裁判時予以不利考量。
第7款則是我國首次明文要求法院審酌「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以尊重多元族群文化背景,保障不同族群子女在教養、價值觀及傳統信仰下的成長權利,例如原住民族或新住民家庭,法院審酌時應尊重其特殊文化脈絡,避免以主流價值單一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然而,實務操作上,法院仍不得僅憑這兩項新增事由單獨作為親權歸屬的唯一依據,必須先就子女年齡、性別、健康、子女意願、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親子感情等傳統審酌因素全面檢視後,再將父母善意與族群文化納入綜合衡量,以確保裁判符合子女的整體最佳利益。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透過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輔以稅捐、警察、學校等單位協助查明事實,並在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士進行心理評估或文化背景分析,以具體掌握家庭動態與子女福祉。例如,若父母之一方惡意阻止對方探視、誣告或隱匿子女,法院將認定該方缺乏善意,影響子女健全成長,不宜擔任親權人;又如原住民家庭內,子女需在部落文化中生活學習,法院亦應尊重其傳統生活方式,不宜因都市生活標準而否定其生活安排。
法院將這些原則交叉比對、權衡輕重,選擇最有助於保障子女福祉的一方作為親權人,離婚父母在親權爭議中應當理性面對,切勿過度情緒化或片面爭奪,而應以子女利益為重,尊重法院裁量並全力配合法院調查,確保親權安排真正有利子女長遠發展與心理健康,避免讓子女成為父母爭執的犧牲品。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雖結束夫妻關係,但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此消失,父母雙方仍負有扶養義務與教養責任,親權歸屬僅關係到子女權利義務的具體行使與負擔,與扶養義務無涉。因此,父母爭取的實際是親權行使權,而非單純扶養關係,並需遵循家事事件法相關程序辦理,法院在個案審理時也會依據不同事實背景靈活運用法條,並適度調整調查方式以反映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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