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如何請求代墊子女之扶養費?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因父母離婚或婚姻關係的變動而消失。若父母之一方代墊扶養費,另一方有責任依不當得利的原則償還相應的費用。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慮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狀況及子女的生活需求,並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核心,進行公平合理的判決。這樣的判決不僅維護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也促使父母履行其應盡的法律責任,確保家庭責任的公平分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一項法定責任,這不僅源自於家庭生活的需求,也基於父母對子女的養育、教育及保護的義務。即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扶養義務並不會消失,父母依然必須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當父母一方負擔較多的扶養費用時,另一方可以依不當得利的原則請求償還代墊的扶養費用。這一規範源於民法第1084條第2項與第1116-2條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

首先,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若未事先約定,則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文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基本義務,即在婚姻關係中,雙方應共同承擔家庭生活所需的費用,無論是否有書面契約,夫妻間的責任都是相互的,是如一方本應負擔家庭費用未為給付,自得由不負擔一方請求給付家庭費用而非以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方式請求。

 

離婚後則依扶養關係請求

當父母一方負擔較重的扶養費用時,另一方如果未能履行扶養義務,則負擔較重的父母一方有權依法請求償還代墊的扶養費用。這一請求的法律依據來自不當得利的規定,即一方雖然自願支付扶養費,但若另一方應負擔該部分費用,則支付方可基於不當得利的原則向對方請求償還。在此情境下,法院依照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及資力,決定其應負擔的比例。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被撤銷或離婚而受 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又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 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 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 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 。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 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 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6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結婚或離婚而受到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即使父母離婚,未行使親權或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依然有義務提供扶養費用。此外,民法第1116條之2也明確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婚姻關係的消失而終止。換句話說,縱使父母離婚,父母依然對子女有持續的扶養責任,這一責任是基於血緣關係和父母在婚姻中的養育義務。

 

在父母一方單獨照顧子女的情況下,該父母可向未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請求償還代墊的扶養費。父母一方如單獨扶養子女,並代為支付扶養費時,另一方若未履行扶養義務,則應負擔其應分擔的扶養費用。法院認為此情況屬於不當得利,因此要求未履行義務的父母償還所欠扶養費。

 

實務中,法院會根據父母的經濟狀況及其扶養能力來判斷扶養費的分擔比例。如果父母雙方經濟能力相差懸殊,法院可能會調整分擔比例,確保子女得到充分的扶養和生活保障。這樣的判決目的是要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確保其生活水平不因父母的經濟差距或家庭狀況的變動而受到影響。

 

此外,若父母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對子女的生活造成實際影響,法院在判決中會考量這一因素,並可能加重該方的扶養費用負擔。這一判決方式旨在促使父母履行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扶養責任,並防止因為一方不履行責任而使另一方承擔過重的負擔。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免付扶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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