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沒養我 我需要對父母盡扶養義務嗎?應如何舉證?
問題摘要:
雖民法原則上認子女對父母負扶養義務,惟於特殊情況下,如父母怠於撫育責任且情節重大,則得依法請求免除,唯須提出充分證據支持主張。親屬證人之協助、歷年生活紀錄及金流資料皆為法院審理重點。建議當事人應主動備妥資料,依法向法院聲請免責,並儘早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避免日後突發法律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未盡扶養責任,甚至自子女出生或離婚後即未參與撫養與照顧,致子女獨自或依靠他人長大成人,雙方幾無情感或生活交集,到了晚年卻突然以父母身分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這種情形常在社會中引發高度關注與爭議。許多子女會質疑:在自己成長過程中未獲得應有的撫養與關愛,反遭長期棄養,成年後是否仍須依民法規定負擔扶養父母之責任?是否有法律途徑得以排除這樣顯失公平的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子女原則上對父母確實負有法定扶養責任。然而,為避免單純以血緣為由強迫子女對失職父母承擔扶養責任,民法第1118條之1設有例外條款,提供子女於特殊情況下得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定救濟管道。該條文明定,若受扶養權利人,即父母,對子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行為,或於子女幼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時,法院得依子女聲請,裁定減輕或免除其扶養責任,避免因親屬地位形式性而造成實質不公。
尤其是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即是處理父母未扶養子女情節重大之具體法律依據。
實務上若子女遭此情形,可依法向家庭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酌的重點將集中於兩大核心:其一是父母是否曾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責任;其二則是此一怠忽扶養義務是否情節重大。舉證方面,申請人需提出具體事證支持主張,如戶籍資料顯示雙方早年即未同戶、父母未提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或由其他親友、鄰里、學校師長等具體證明父母多年來未曾探視、不曾照料,或曾言語侮辱、暴力對待等。
此外,如申請人係由祖父母、親戚或社福機構撫養長大,亦可透過書面證明或證人作證加強證據力。存摺紀錄亦具參考價值,若可提出子女自幼即有自立儲蓄帳戶或由他人提供生活費,對父母並無金流往來,亦可支持無扶養事實。
親屬協助作證亦是一種有效方式,特別是年長親人如伯叔嬸姨或鄰里見證者,可就家庭變故、父母離棄行為、對子女不聞不問之態度,提供可信補強證言。法院將綜合上述資料審酌整體情形,判斷是否屬無正當理由未扶養且情節重大。
實務中,若父母長年未與子女聯繫、未參與其成長過程,且生活亦未提供支持,法院多會認定扶養關係早已斷裂,從情理與公平原則出發,准予免除扶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118條之1之適用,重點在於「是否情節重大」,也就是不能單憑父母一段時間未扶養就當然免責,仍需審酌其期間、態度、是否主動斷絕關係、是否曾有補救等情節。部分父母雖曾中斷扶養但仍保持最低聯繫,或於特定期間有補償扶養行為,可能不構成「情節重大」,此點為審酌關鍵。
子女如欲避免未來發生突如其來之扶養請求,宜及早蒐集相關資料,並考慮於父母年老失能前,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以杜絕後續法律風險與經濟負擔。否則,若父母失能後由政府安置並代墊費用,政府得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向子女請求返還安置費,而若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尚未確定,該筆費用仍可能由子女負擔。綜合而言,
律師亦可協助撰擬聲請書狀、蒐證與出庭程序,提升訴訟成功機率。若社會對此議題有更多認識與理解,也能更合情合理處理家庭破裂後的法律責任問題,促使法律與倫理間取得合理平衡。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不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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