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14 Feb,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令是針對家庭成員間有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時,被害人得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來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義務,保障被害人的安全及權益。保護令有三種,包含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以及緊急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區別在於。暫時保護令可不經法院審理程序先核發,一般遭家暴的受害人,可先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基於保護被害人,通常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核發暫時保護令即視為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而將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的程序,通常保護令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法院便排定開庭的時間,審酌是否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暫時保護令的效力,只會到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若經過法院審理,認為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核發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最長可以達到一年,期滿後可以延長一次。

 

緊急保護令,主要是當被害人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用言詞、電信傳真等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受理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被害人遭家暴的事實,足以認定被害人有急迫危險,將會在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一樣到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

 

但最重要的就是當事人要懂得蒐證,以免法院無從判斷有無家暴行為發生,因此,畢竟保護令是以法院限制其他家庭成員之行動自由,以保護聲請人權益,而影響相對人權益重事宜,法院不可能祇聽聲請人一面之詞,而在毫無事證,且相對人有提出不同意見四,即以下裁定,況且,家暴事件發生常涉及家庭私密,家人有見聞並願意出來作證,否則蒐集其他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常見事證,如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有時對方已經有自認家暴行為,且無須再為舉證,而肢體暴力者,須有驗傷診斷證明書,當然其他相關證據,其中常見如證人、錄音、錄影資料均可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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